2026年7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将迎来一场特殊的庭审。原告是淳厚基金前督察长沈志婷,被告是上海证监局。
基哥认为:这场罕见的“民告官”诉讼之所以值得关注,不仅因为督察长起诉监管机构的特殊性,更因为它触碰了行业最敏感的神经:
当公司治理失灵时,合规负责人的免责边界究竟在哪里。
沈志婷的遭遇充满戏剧性。
据她在自己的视频号上的叙述——2026年1月底,正值她因亲属离世奔丧休假期间,公司突然发布公告免去其督察长职务,她甚至未获任何事前沟通。然而风波并未平息,2月11日上海证监局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理由直指未及时处置核查事项和不配合监管检查。
沈志婷对此强烈不服,认为自己全程依规配合且被免职后已无权履职,遂提起行政诉讼自证清白。
从旁观者角度看,沈志婷似乎更大程度上是公司治理斗争的牺牲品。但监管的视角往往更为冷峻宏观。
上海证监局之所以在沈志婷离职后依然追加处罚,其背后的逻辑值得深思:即“人走责不清”。督察长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赋予合规人员独立的调查权和报告权,使其成为公司内控的关键防线。
这种独立性意味着督察长不仅对公司负责,更直接对监管法规负责。监管认定的不配合可能并非指主观上的对抗,而是指在客观结果上,监管所需的核查事项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如果合规负责人无法通过有效手段履行法定职责,在监管看来这可能构成了履职能力的缺失。
同时,监管的重拳出击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
合规岗位不是免死金牌。根据相关监管办法,高管离任并不意味着责任豁免。
无论公司内部政治如何倾轧,作为持牌机构的关键少数,必须确保监管指令的穿透和执行。如果因为内部斗争导致监管失灵,身居其位者难辞其咎。
即将到来的庭审将成为检验这一监管逻辑的试金石!
沈志婷方主张的程序正义确实令人同情,如果监管在认定前未能充分考量当事人已被剥夺履职条件的客观事实,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确实值得商榷。然而监管的实质履职要求同样不容忽视。
在淳厚基金近年来股东纠纷不断甚至出现阻碍监管检查的极端环境下,督察长是否尽到了吹哨人的全部义务,是否留下了足以免责的完整证据链,这是案件的关键。
沈志婷案是公募基金公司治理失序后,相关行为人如何厘清权利与责任的一个观察窗口。
基哥以为:沈志婷作为个体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监管的严厉恰恰是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的秩序。如果合规负责人可以因为公司不让做或被免职了而免责,督察长制度将形同虚设。
这场诉讼无论输赢,都将重新定义中国基金业合规人员的职业坐标——合规不仅是权力,更是沉甸甸的法律责任。在监管红线面前,责任人更多的需要做到“守土有责”。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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