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气但是违法!湖南长沙,闵先生花8万元购置小区产权车位,被女车主连续占用多日,物业联系后对方谎称出差3至4天,后被揭穿仍拒挪车还两次报警,闵先生一怒之下用U型管将占位车辆封堵在车位内,要求当面道歉,双方陷入僵持,暂无法院判决,律师指出封堵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扣留财产,有理变无理。

(案例来源:央广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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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闵先生十年前花了8万块,在小区买了一个产权车位,平时倒也相安无事,可6月30日晚上,闵先生下班回小区,发现自己那个车位上,赫然停着一辆红色的轿车,车里没人,也没留任何联系电话。

闵先生当时就找了物业,物业调了车牌登记信息,好不容易联系上女车主,女车主在电话里语气挺随意,说自己在外地出差,要3到4天后才能回来挪车,让闵先生先凑合停别的地方。

说实话,听到这话换谁都得憋一股火,我花真金白银买的车位,凭啥让我凑合?但闵先生当时忍了,想着人家真出差也没办法,先停临停吧,等她回来再说。

结果转折来了,7月1日晚上,闵先生去地下车库取东西,远远看见那辆红色轿车旁站着个女的,正从车后备箱拿东西,正是那位“在外地出差”的女车主!

闵先生当场就过去理论,说你占了我的车位,之前说出差三四天,现在人明明在本地为什么不开走?女车主被戳穿谎言后,非但没道歉,反而一脸无所谓,既不挪车也不搭理,转头就走。

这还没完,更让闵先生气炸的是,女车主转头报了两次警,理由是被业主骚扰、人身安全受威胁。警察到场了解情况是民事纠纷,做了调解,让女车主尽快挪车,但女车主依旧不挪,也不出面,车就那么一直杵在闵先生的产权车位上。

从6月30日到7月3日,车子已经占了快四天。物业说联系过了但管不了,警察说民事纠纷建议起诉或协商,女车主彻底玩消失。闵先生那几天每天回家都要去临停区找位置,有时候晚回来连临停车位都没有,只能停到隔壁小区或路边。

7月3日下午,彻底被激怒的闵先生去五金店买了几根钢管,弯成U型,在自己车位四周把那辆红色轿车给围死了——前后左右全封住,车轮动不了半寸。他在车旁贴了张纸条:我只要求你当面道歉,挪车免谈,先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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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传开后,小区其他业主也有过被占车位的经历,纷纷在车旁帮闵先生写车位有主,请勿占用声援。女车主那边终于坐不住了,委托朋友来协商,但闵先生坚持,本人不来当面道歉,绝不拆管。

事情很快在网上发酵,有人拍手叫好,说占别人家车位还撒谎,活该被堵;也有人担心,这么堵下去,闵先生会不会反而违法?

先说占用私家车位的法律性质。

业主花钱买的产权车位,属于民法典第267条保护的私人合法财产,车位所有权人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

未经允许长期占用他人产权车位,直接侵害了车位所有权人的物权,构成无权占有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意义上的侵权。

车位产权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35条、第236条,要求占用人立即腾退车位、恢复原状,还可以主张因无法使用车位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比如临时停车费、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等。

如果经物业、警方多次催告后仍恶意拒不挪车,占用人的行为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涉嫌寻衅滋事,面临拘留或罚款。

再说封堵车辆为什么不构成合法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了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公力救济,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权利人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才能在必要范围内扣留侵权人财物,且必须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本案不满足该条款的三个核心要件。

第一,不具情况紧迫性,车位被占虽造成生活不便,但不属于不立即处置就无法挽回的紧急损害,完全可通过物业协调、报警、诉讼等公力救济解决。

第二,围堵数日明显超出必要范围,合法自助顶多是当场撞见并短暂拦停要求挪车,用U型管长期禁锢车辆已变成非法扣留他人财产。

第三,未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闵先生选择以堵车对峙而非先报警固证,不符合自助行为的程序要求。

一旦封堵造成对方车辆损坏,或导致车主产生租车费、误工费,闵先生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封堵时间长、造成恶劣影响,亦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受到治安处罚。

最后说正确的维权姿势。

发现车位被占,第一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拍下车位标线编号、占位车辆号牌、时间,保存车位产权证和物业沟通记录。

第二步让物业履行管理义务,调取登记信息通知挪车,物业有义务协助。

第三步车主拒挪或失联,直接打110或122请民警到场催告并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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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经多方协调仍不挪车,可在物业或警方见证下委托正规拖车机构将车移至公共临时区,拖车费由占位方承担。

第五步保留额外停车发票、交通票据,向法院起诉主张车位占用费及替代交通费。

切忌划车、砸车、扎胎、喷漆、上锁、围堵,这些解气操作都可能让你从受害者变成被告,甚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你被人占过车位吗?如果是你,做到哪一步?欢迎在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