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新闻提及美国对古巴的制裁,舆论场上总是一片谴责之声。然而,鲜有人追问这一切的起点——古巴革命政府在上世纪60年代无偿没收了美国在古巴的全部企业,价值高达十数亿美元。面对本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财产被公然剥夺,美国的选择无非两条:要么忍气吞声、当做什么都没发生;要么采取反制措施,捍卫契约精神和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美国选择了后者。
一、问题的起点:一场大规模的无偿没收
1959年古巴革命胜利后,新政权迅速启动了对美国资产的国有化进程。1960年,古巴政府颁布第851号法,授权将美国财产收归国有。同年8月,古巴政府下令没收166家美国公司。最终,近6000处美国公民和公司的财产被古巴政府无偿没收。美国在古巴总值约12亿美元的全部企业被收归国有。被没收的包括古巴电力公司(供电占全国95%)、国际电话电报公司(控制100%电话系统)、埃索及德士古等炼油企业(提炼全国80%石油)、八家糖业公司(控制制糖业三分之一)、全部镍工厂、四家轮胎工厂等关键产业。
古巴政府虽在法律文本中提及赔偿,但实践中从未兑现。时至今日,这些被没收财产的现值已达数百亿美元。
二、美国的反制:以经济手段捍卫合法权益
面对大规模无偿没收,美国没有选择沉默。1962年,肯尼迪总统以《对敌贸易法》为依据,宣布对古巴实施全面经济封锁和贸易禁运。
美国的反制措施主要围绕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切断双边经贸往来。禁止美国公司与古巴进行任何贸易,冻结古巴在美国的一切资产,禁止美国人前往古巴旅游。美国不和没收自己公民财产的国家做生意,这难道不是天经地义?
第二,封锁美元支付系统。禁止国际银行与古巴机构开展涉及美元交易的业务。美元是美国的主权货币,美国有权决定谁可以使用它。PayPal等支付平台拒绝向古巴人提供服务——这本就是美国金融体系的选择权。
第三,实施域外次级制裁。1992年《托里切利法》规定,任何在古巴港口停靠的第三国船只,180天内禁止进入美国港口;1996年《赫尔姆斯-伯顿法》进一步规定,任何通过“交易”古巴境内被没收美国财产而获益的外国公司,都将面临在美国被起诉的风险;2000年《出口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外国商品只要含有10%以上的美国成分,就不能出口到古巴。
这些措施的逻辑一脉相承:你不赔偿我公民的财产,我就不让你使用我的市场、我的货币、我的技术。
三、美国这样做有什么错?
问题的本质很简单: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公民的合法财产实施无偿没收,被侵害方有没有权利采取反制措施?
古巴没收美国企业是事实;古巴至今未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也是事实。古巴政府自己也承认欠美国投资者赔偿。既然如此,美国禁止本国企业与古巴做生意、禁止古巴使用美元支付系统、限制含有美国技术的产品进入古巴,这难道不是一个主权国家维护自身公民权益的正当手段吗?
国际社会虽有不同声音——联合国大会连续多年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要求美国终止封锁——但这更多反映的是对古巴民生困境的同情,而非对美国公民财产被剥夺这一事实的否认。国际社会几乎一致反对美国的制裁,但这恰恰说明制裁的有效性——如果古巴的国有化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又何来如此强烈的国际反弹?
美国对古巴的制裁,根源在于一个核心事实:古巴无偿没收了美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财产。在这个前提下,美国选择不与加害者正常经贸往来、不让加害者使用自己的金融体系和技术,是完全正当的国家自卫行为。任何国家在面对本国公民海外财产被公然剥夺时,都有权利、也有义务采取坚决的反制措施。这不是霸权,这是对一个国家保护本国公民基本权益的最低要求。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