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一起跨区域非法倾倒磷石膏典型案件。案件中,崔某某在安徽省某市以每吨1元的价格“购买”磷石膏非法倾倒,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近期,江西省某市也发生了一起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环境事件,嫌疑人同样以每吨1元的价格签订购销合同,跨省非法倾倒。这类案件调查处理都面临着跨区域调查权受限、与公安部门立案标准衔接不畅的难题,折射出打击跨区域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系统性堵点。在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全面部署打击跨省非法倾倒固废的当下,这类问题尤须正视。

当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管辖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权囿于辖区,无权跨省对上游非法倾倒组织实施者及运输公司进行调查。在案件查办中,生态环境部门往往只能对提供倾倒点、协助倾倒的本地获利人进行调查,而整个链条上游的产废企业与运输公司均在外省。这就导致跨区域倾倒链条末端的本地获利人非法获利违法所得在不足30万元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而上游组织实施者尽管非法获利经测算超200万元,却因调查权所限无法触及,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

同时,跨部门协同也存在卡点。公安部门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先拿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充分证据,生态环境部门却因无权跨省调查而缺失上游证据,推进案件查办陷入僵局。面临这类困境,生态环境部门有时会聘请第三方进行污染损害调查、评估处置费用和损害修复,以期从“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角度推动刑事立案。这一做法固然显示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决心与智慧,但无疑影响案件侦办进度,暴露了现行制度对跨区域犯罪威慑力的不足。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案件暴露了固体废物监管第一道防线仍不够严密。产废企业仅以每吨1元的“象征性”价格签订合同,实质上是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一卖了之”。这种行为不仅逃避了本应由产废方承担的处置成本,更为非法倾倒埋下了“定时炸弹”。

鉴于此,笔者建议对跨区域非法倾倒案件提级办理。建议对跨设区市的非法倾倒案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侦办;对跨省域的非法倾倒案件,由国家层面统筹协调、提级办理。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链条分散于不同行政区,运输路线往往跨越多省,案件需要调用超越行政区划的执法权。若再辅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集中管辖等司法配套机制,方能从根本上破解困局。

此外,既要严厉打击末端倾倒行为,更要从源头斩断非法利益链。除了惩戒末端倾倒者,还须彻查产废企业、运输企业、中介组织各环节责任。生态环境部于2025年发布的《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已经对磷石膏利用和贮存全过程提出了明确的污染控制要求,国务院印发的《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也明确部署开展磷石膏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产废企业必须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否则就必须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打击跨区域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是固废综合治理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期待相关制度改革能够尽快破题,真正让“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到实处,让跨区域犯罪链条不再有“法外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