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宇新)当前,商场商超、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已成为人们日常消费休闲的重要活动空间。然而,因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个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等因素引发的人身损害现象较为多发。7月8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类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五起案例,一方面厘清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边界,另一方面提示公众对自身安全要尽到注意义务。

昌平法院经调研发现,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争议焦点较为集中,主要围绕事故事实还原、过错比例认定、损失赔偿核算三大核心问题展开。此类案件中,多因致害情形突出,表现为场地设施管护缺陷、受害人自身疏忽、第三人侵权行为、监护人履职缺位等多重过错因素交织。此外,超五成案件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

“经营主体安全责任落实缺位,且部分场所监控覆盖不全,事故发生后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介绍了该类案件多发原因。部分群众容易片面扩大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或错误认定监护义务随着进入经营场所“自动”转移,因而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后续责任认定产生争议。为此,昌平法院建议,经营者应当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常态化整治场地设施。同时,呼吁公众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场地管理规范。

此次通报会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梳理了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多种常见场景,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提示。

在“业主违规抢行被门禁夹伤”案中,法院明确业主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的,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在“超市地面积水致顾客摔伤”案中,法院认定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乘坐卡丁车发生剐蹭致残”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可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的能力及未尽义务的过错程度,判定经营者承担70%责任;在“高尔夫球场打球后猝死”案中,法院认定球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提示及救助义务,并提示公众参与体育活动前应对自身健康状况有所认知;在“球场踢球意外受伤”案中,法院强调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活动参与者之间,球场等活动经营者仍需在合理限度内履行设施保障、安全管理义务。

编辑 杨海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