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一则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文书。常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网店时擅用“小爱”“米某”相关字样宣传自家晾衣架,被小米关联科技公司起诉维权。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驳回企业全部上诉请求,维持赔偿7万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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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公司持有“小爱”“米某”系列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晾衣架等家居产品,相关智能生态产品市场知名度高。常州这家电商企业开设“科罗佳旗舰店”,自主经营自有品牌智能电动晾衣架。为吸引客流,商家在商品标题开头标注“小爱互联”,又在商品颜色分类栏多处标注“米某智控”字样。虽商品实物、外包装仅标注自有品牌,但该宣传方式被权利人取证固定。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法院调取电商平台后台数据显示,该侵权商品链接累计交易金额近137万元。原告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庭审中,常州涉事企业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企业称标注相关文字只是客观说明产品可适配对应智能系统,属于产品功能描述,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主张平台销售数据存在70余万元刷单,实际有效销售额仅9万余元,一审酌定7万元赔偿金额过高,据此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求。

二审法院重点围绕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两大焦点审理。法院表示,商标使用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电商平台明确要求商品标题须前置自有品牌,该商家却刻意将他人知名标识放在标题最前端,也未添加“兼容”“适配”等说明词汇,极易误导消费者,让公众误以为商品与小米品牌存在合作、关联关系,属于典型攀附品牌商誉引流,并非合法的功能性描述。

针对刷单、赔偿数额争议,法院认为企业仅凭自行提供的流水,材料无法佐证刷单事实,相关抗辩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销售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企业主观过错以及权利人公证、律师等维权成本,综合酌定7万元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由常州涉案电商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