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各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有关工作安排,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组织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2026年专项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并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督导。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三、工作安排
2026年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对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纳入检查范围;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分级分类标准开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自2026年6月开始,12月底结束,分七个阶段推进。
(一)筛选名单。省财政厅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徽采云”平台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在我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全国执业数据信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确定本年度“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五年一查”“重点检查”五类代理机构名单。省财政厅按照筛选标准、检查比例及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确定省本级及各市检查名单(电子版另发),各市财政局根据检查名单统筹安排所属县区财政部门检查的代理机构。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2025年代理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为企服务平台留言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自查报告开展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对集中采购机构开展考核的,还应对其前次考核整改情况及内控机制、规范运行、专业能力、电子平台建设、保证金管理等开展考核。财政部门按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按要求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并由其签字盖章确认。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
(五)延伸核查。
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落实相关贯通协作机制,强化与纪检、审计等部门联动,做好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六)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处理处罚信息,其中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报送至省财政厅,并由省财政厅统一报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总结报告。各市财政局牵头汇总形成本地区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研提对策建议,探索建立重点领域强化监管的长效治理机制。报告于2026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畅通第三方机构协助调证通道,提高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线上线下核验的便捷性;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增强部门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效
财政部门要系统梳理专项整治有效做法与典型经验,及时固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聚焦专项整治排查发现的各类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深挖根源,对症施治,从严从实抓好全流程整改落实,针对性补齐制度体系短板,堵塞日常管理漏洞,推动专项整治成果全面转化为常态化治理效能,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交易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市场平稳有序、健康良性发展。
(三)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质效
省财政厅将积极探索智慧监管路径,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与政府采购监管深度融合。鼓励有条件市县先行先试,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在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巡检、智慧问答等环节试点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监管方式向“智能预警”转型,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编辑|马金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