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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晚报)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热播剧《我是刑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涉案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因其运营的“流畅播”“云添加”功能批量传播盗版资源,被判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786万元。该案二审对侵权定性作出重要调整——撤销了一审“直接侵权”认定,改判迅雷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但维持了高额赔偿。法院明确:网络服务商不能仅凭“技术中立”和“合并存储”规则规避侵权责任,平台凭借技术优势引流牟利、怠于履行版权管控义务,即超出合法技术边界。
爆款剧遭网盘批量盗播,爱奇艺起诉迅雷
涉案电视剧《我是刑警》为2024年现象级主旋律剧集,于2024年11月27日登陆央视及主流视频平台首播,全网播放量超30亿,市场知名度与商业价值极高。经合法授权,爱奇艺公司独家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利,有权独立开展维权工作。
剧集热播期间,爱奇艺公司发现,迅雷公司运营的“迅雷App”“迅雷浏览器App”所搭载的“流畅播”“云添加”功能,可批量抓取六十余家第三方影视网站的《我是刑警》侵权资源,通过服务器存储、秒传映射等技术,为全网用户提供无广告、无卡顿的全屏播放及云盘存储下载服务。
爱奇艺公司完成多轮公证取证与时间戳固证,证实涉案两项功能可对196条《我是刑警》侵权剧集资源实现瞬时秒传播放、存储,彻底脱离第三方网站原生播放链路,大幅降低用户观看盗版资源的门槛,严重冲击正版付费播放体系。
2025年,爱奇艺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要求迅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8万元。
一审:突破法定赔偿上限,判赔786万
迅雷公司辩称,其仅提供中立的网盘存储技术服务,涉案视频资源均由普通用户上传生成服务器“0号文件”,平台未主动上传、编辑侵权内容,符合技术中立原则及避风港规则,不构成侵权,且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远超法定标准,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迅雷公司“流畅播”“云添加”功能,实质是通过服务器合并存储、文件指纹匹配、映射调用技术,搭建了独立于第三方网站的全新传播链路。该服务屏蔽原生网站广告、优化播放体验,成为用户免费观看付费正版剧集的核心工具,直接分流正版流量、侵蚀版权方商业收益。法院认定迅雷公司主观过错明显,其不仅将“稳定畅快追剧”“一键播放全网视频”作为核心卖点对外宣传,吸引用户开通付费会员获利,且在剧集热播期持续放任侵权传播。结合《我是刑警》千万级的版权授权价值、大规模侵权传播范围、平台主动引流牟利等情节,一审法院突破500万元法定赔偿上限,判令迅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8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6万元,合计786万元,同时驳回爱奇艺公司对分发平台的追责请求。
2025年12月一审宣判后,爱奇艺公司、迅雷公司均不服判决,双双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爱奇艺公司主张应全额支持818万元索赔诉求,迅雷公司则坚持自身不构成侵权,要求驳回全部原告诉求。
二审改判定性:认定为帮助侵权,维持赔偿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围绕复制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定性、技术中立抗辩效力的问题辩论,法院结合双方新提交的证据,纠正一审法律适用瑕疵,最终维持原判结果。
针对复制权侵权争议,法院认为,侵权文件由用户自行指令生成,迅雷切片、转码只是存储必要技术流程,不存在自主复制存储行为,不构成复制侵权,驳回爱奇艺该项上诉。
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争议,撤销一审直接侵权判定,认定迅雷成立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平台凭借特有技术降低盗版传播难度,接连收到爱奇艺多次版权预警投诉后,迟迟未落实限流、屏蔽等管控举措,纵容盗版肆意传播。
对于迅雷公司反复主张的技术中立抗辩,法院认为,秒传、合并存储属于常规技术,但迅雷刻意依托该技术引流牟利,怠于履行版权管控义务,超出合法技术边界,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
关于双方争议的赔偿金额问题,二审法院最终予以维持。法院认为,涉案《我是刑警》单一项卫视非独家广播权授权费用即高达1178万元,正版商业价值极高;而迅雷公司侵权行为覆盖剧集完整热播周期,侵权链接数量庞大、传播范围极广,对版权方付费会员体系、版权授权收益造成实质性、持续性损害。一审法院结合侵权情节、作品价值、维权成本裁量的786万元赔偿金额,符合全面赔偿原则,并无不当。
2026年4月2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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