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16,证券简称:湖南白银)近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的两起诉讼事项均已收到终审判决。其中,子公司在与工商银行郴州北湖支行的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中胜诉,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而公司在与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费合同纠纷中,被判令支付1350.94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俊龙矿业”)、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和矿业”)涉及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简称“工行北湖支行”)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5)湘民终126号终审判决。该判决驳回了工行北湖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工行北湖支行对俊龙矿业提供的两宗探矿权抵押物、金和矿业提供的一宗采矿权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湖南白银表示,此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在另一起与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嘉禾”)的财务顾问费合同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民再19号终审判决。该判决撤销了此前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判令湖南白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金嘉禾支付1350.94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损失,并驳回中金嘉禾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同时,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公司负担。湖南白银称,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财务处理,具体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并表示后续将积极维权。
以下为两起诉讼案件的主要信息梳理:
诉讼类型 对方当事人 核心诉求 判决结果 对公司利润影响 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主张对俊龙矿业探矿权、金和矿业采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子公司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无影响 财务顾问费合同纠纷 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要求支付剩余咨询顾问费及相关费用 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公司需支付1350.94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需进行相应财务处理,具体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南白银及下属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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