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聚焦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让一名经营小型龙骨加工厂的个体经营者,摆脱了刑事犯罪的沉重枷锁。这场历经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发回重审的司法历程,最终以"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裁判要旨载入史册,为全国无数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划清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本案由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改判,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4-05-1-146-001)。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经营某鑫龙骨厂,该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客户开票需求,张某强借用其哥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鑫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货物由某鑫龙骨厂实际生产并交付。2006年至2007年间,通过上述模式与六家单位完成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张,价税合计445万余元,税额64.7万余元。2014年,霸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系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核准一审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9月30日,霸州市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宣告张某强无罪。
那么,判决无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逻辑?
一是目的性限缩解释:从"形式虚开"到"实质骗税"的精准跃迁。
一审法院将"三流不一致"——合同主体、货物主体、发票主体分离——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虚开。但重审法院穿透了形式看实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在于"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其核心法益是国家增值税税款安全,而非发票管理秩序本身。法院明确指出,张某强以鑫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开具发票,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并不具有刑法上实定的、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判断直接将"借用名义开票但真实交易存在"的行为,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剥离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规则: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是法益侵害实质审查:拒绝"虚开行为本身即犯罪"的机械公式。
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一种倾向:只要发票流与货物流、资金流不一致,就直接认定为虚开犯罪。但重审法院没有止步于"三流不一致"的形式判断,而是进一步审查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张某强以鑫某公司名义开具的53张发票,对应的每一笔交易都是真实发生的——货物已实际交付、货款已如实收取、发票金额与交易金额完全一致。购货方据此抵扣税款,并未超出真实交易对应的税额范围,国家税款分文未损。法院综合判断后认为,缺乏骗税目的和税款损失结果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一判断传递出清晰的司法态度:虚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经过对法益侵害实质的独立审查,绝不能将行政法意义上的不规范开票行为,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
三是刑法谦抑与制度善意:个体经营者不是税收管理风险的"替罪羊"。
重审法院的裁判逻辑蕴含着一个深刻的制度关怀:我国大量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因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限制,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税收征管体制本身的结构性问题。张某强借用鑫某公司名义开票,并非为了骗取抵扣税款,而是为了满足客户的合规要求、维系正常经营活动。在真实交易存在、国家税款未受损失的前提下,该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法层面的规范引导、行政处罚予以规制,没有必要动用刑罚。判决无罪,正是对"行政优先、刑事兜底"原则的尊重,也是对市场经济主体合法经营权的司法护航。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担当。面对一审判决已经作出的有罪认定,最高法院并未简单核准了事,而是以专业和审慎的态度,运用层报复核程序主动纠错,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引导地方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这一过程本身就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功能,更体现出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精神的坚守。
霸州法院重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不核准裁定,以专业和担当,顶住了"虚开形式即犯罪"的机械司法压力,作出了这份标志性判决。它不仅纠正了个案冤错,更体现出对市场主体的理解与司法人文关怀。正如判决所揭示的逻辑:不能将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所导致的风险,归咎为个体经营者的个人责任。
难能可贵的是,面对53张发票、64万余元税额的"虚开指控表象",法院并未被"形式三流"绑架,而是穿透形式看实质目的,穿透虚开看真实交易,穿透指控看法益侵害。让公众看到:司法不应是简单的"对号入座",而应是对法律精神的深度审视。
我们应该为霸州法院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理性的勇气喝彩!向最高人民法院主动纠错、不核准有罪判决的司法担当致敬!为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和长期坚持辩护的律师点赞!
无罪判决,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霸州法院
作者简介
游涛,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华等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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