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二中发生一女生被奸杀案,该校学生 被指控为本案嫌疑人,检察官朱学珍作为该案公诉人,在办案过程中隐匿了张志超多名同学提供的证明其参加升国旗、跑操等重要不在场证据,并采信了狱侦耳目的虚假证言,直接导致张志超于2006年被临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当年的张志超,只有十六岁,是一名高一学生,也是一名班长。

此后,“强奸杀人者”张志超和家人踏上了漫长的申冤路,直到2020年,山东高院终于再审认定张志超无罪,该案也成为国内近几年影响巨大的重大冤案。

出狱时的张志超,已经三十多岁。

检察官朱学珍,正是这一重大冤案的重要推动者,甚至可以直接称之为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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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一件由知名辩护人徐昕律师最早介入援助,历经九年、十几名辩护人接力辩护,被山东省高院两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重大命案,在临沂中院借用的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第三次进入一审审理,本案的两名被告人是苏纪峰、苏晓峰,均年近八旬,本案因此也被称为“临沂二苏”案。目前担任两位老人辩护人的分别是冯延强律师、王万琼律师、仲若辛律师和黄佳德律师。

今天的临沂河东区人民法院外,法警、民警、特警密布,警灯闪成一片,空中不时传来无人机的呼啸,路过的行人纷纷驻足观望,他们可能从未见过法院门外如此大的阵仗。

张志超案和“临沂二苏”案有着太多的相似之处,都发生在临沂,都是影响极广的重大命案,原审定罪都存在非常严重的刑讯逼供、证据不足和狱侦耳目等问题,当事人也都多年喊冤,也都有知名刑辩律师无私提供帮助。但是,这几个共同之处其实根本不算什么,两案最重要的相似之处是——都由检察官朱学珍担任公诉人

如果一定要从法律上说出两案有什么区别,那就是在张志超案中,张志超与被害人是同校同学,两人在时空上尚且存在客观的交集,但在“临沂二苏”案中,两位老人与被害人连这种客观上的时空关联都极有可能不存在。

“临沂二苏”案发生于2017年,彼时,张志超正在以强奸罪罪犯的身份服刑和艰苦申冤,而检察官朱学珍也尚未被发现炮制了这一重大冤假错案。所以,两位苏姓老人沦为“临沂二苏”案的嫌疑人似乎带着宿命般的必然——因为你们生活在临沂,生活在朱学珍担任检察官时期的临沂,更不幸的是,在2017年,检察官朱学珍应该还顶着重大命案成功办理经验的光环。

苏纪峰、苏晓峰和检察官朱学珍,好像并不宽阔的沂河水面上的三片叶子,最终被无常的命运不幸的搅到了一起,案发至今已经长达九年。

从这个角度讲,“临沂二苏”案的发生不是意外,其实是同一个人、同一个错误的重复,是同一个导演导出的人间悲剧换了主角的重映——前一幕中,张志超是别人的儿子,后一幕中,“二苏”是别人的父亲。从概率上讲,只要朱学珍依然担任临沂的检察官,只要临沂依然有命案发生,那么命案发生地周围具有某种特征的群体几乎马上就会有陷入巨大冤案的高度风险之中。

命运虽无常,但如果某一类人总是遭遇特别悲惨的命运,背后的原因往往有迹可循,最悲惨的悲剧,几乎都是人制造出来的。

不幸中的万幸,“临沂二苏”案是一件被及时发现的重大冤案,但制造冤案的巨大惯性,依然让这个案子滑行了九年之久,至今看不到停下的迹象。

两位老人六十多岁之际遭遇如此重大的冤屈,折腾了将近十年依然身陷囹圄,还有比这更悲惨的吗?

有。

本案7月8日的开庭,是自案发以来第三次进入一审程序,九年来,案子的主审法官换过,两位老人的羁押地点换过,辩护人也换过,但唯一不变的,正是检察官朱学珍——这一天,她第三次出现在本案公诉席上。

是的,临沂重大冤案制造者朱学珍,第三次出现在了同一个案子的公诉席上,是她、是她、还是她!

今天的庭审没有激烈的对抗,气氛克制、压抑,几乎都是辩护人在发表意见,提到了开庭地点违法的问题,提到了法庭限制旁听的问题,也提到了本案很多严重的证据、实体问题,但最核心问的题正是朱学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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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根据公开信息提出,2026年2月9日,朱学珍被任命为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2026年3月24日,根据“郯城县检察院”公众号发布的《郯城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文章,3月19日,郯城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召开刑事案件办理联席会,“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朱学珍”作为郯城县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然而,仅仅时隔一个月,2026年4月20日,“临沂人大”公众号发布的《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显示,朱学珍被任命为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同时被免去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2026年4月28日,“临沂二苏”案召开庭前会议,朱学珍代表公诉机关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出席了庭前会议。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也极有可能是中国检察系统绝无仅有的事情出现了。

2026年5月29日,距离临沂人大公告任命朱学珍担任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仅过了一个多月,“郯城县检察院”公众号再次发布题为《郯城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召开侦协办联席会议》的文章,文章中提到,5月27日,郯城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召开了第二季度侦协办联席会议,而朱学珍,依然作为郯城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参加了会议。

再往后就到了2026年7月8日,本案第三次一审的开庭第一天,朱学珍的身份又变回了本案公诉机关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公诉人员。

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检察官朱学珍的职务身份变化令人眼花缭乱,直到开庭当日,辩护人也没有搞清楚,此时此刻朱学珍到底在哪个检察机关担任职务。

朱学珍像极了排球比赛中的“自由人”,虽然没有固定的位置,但反应灵活、移动快速。

在临沂、在本案,司法责任终身制原来是这个意思——冤案走到哪儿,公诉人就要跟到哪儿;冤案办到什么时候,公诉人就要跟到什么时候;冤案什么时候被发回,公诉人就要什么时候返岗,人随案动、终身跟随。

辩护人也被搞糊涂了,当庭质疑朱学珍到底在临沂市、高新区、郯城县哪个地方任职?到底领几份工资?按照目前的公开信息,极有可能吃空饷。

庭审在围绕着朱学珍的身份问题进行,但此刻的朱学珍本人,却双手交叉抱胸、背靠椅子,长时间不动、不语。

在辩护人的反复要求之下,另一名男检察官终于回复了朱学珍的身份问题。

这位检察官称,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上级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的规定,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有权调用朱学珍检察官办理本案,并称有相关人大任命文件和调用手续。

但是,辩护人现场查阅了文书后立即指出,调用决定书是复印件,且没有加盖公章,有造假嫌疑。而且2026年4月20日,临沂市人大明明已经任命朱学珍担任本案公诉机关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既然已经被任命,根本无需调用,可以直接上。

更重要的,本案根本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可以调用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院办案力量确实难以承担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而且“一般不调用检察长、副检察长”。

本案当事人只有两人,朱学珍又是郯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临沂市检察院一定要调用朱学珍办理本案,难道是自己承认“本院办案力量确实难以承担”本案?是承认自己没有能力办?还是不知道将来追责要追究谁?

辩护人说,如果难以承担,那就应该撤诉!朱学珍没有权力坐在法庭上,身份不明,坐在公诉席实际上是招摇撞骗,涉嫌犯罪!

但是,即使面对四名辩护人当庭如此激烈的质疑,本案第一公诉人朱学珍检察官同志依然双手交叉抱胸,端坐公诉席,一言不发。

临沂市检察院依据“办案力量确实难以承担”的法律规定调用朱学珍办理本案,但法庭上,被调用过来的朱学珍虽名列第一公诉人,甚至连一句话都不用亲自讲。这哪里是调用来办案的,这分明是调用了一尊吉祥物。

或许,只有朱学珍也坐在公诉席上,其他公诉人才能安心吧。

临沂历史上一位妇孺皆知、家喻户晓的知名人物诸葛卧龙先生说过一句名言:

“我从未见过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诸葛老先生,您是活在三国,您要是活到现在,不就能见到了吗?

善良的人们很难想象,一个翻动手掌就能轻易剥夺别人十几年自由甚至生命的人会是什么样子?但至少在本案的法庭上,如此令人恐惧之人非常具象。

她身材微胖、其貌不扬,如果走在路上碰面,她几乎不会引起你额外的注意,即便指控一桩迁延九年的天大命案,法庭上,她也习惯长时间地双手交叉抱胸、沉默不语。

有时候,命运就是如此善于伪装,又如此残忍地戏弄无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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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休庭前,辩护人和两位老人郑重地向法庭提出,如果案件不能重新在临沂之外启动鉴定,案件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被告人及辩护人也将不再发表任何意见。

审判长回复称,鉴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一些问题保持沉默,法庭再次提醒,被告人和辩护人保持沉默并不影响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和认定,但是将不利于辩方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

第一天的庭审,就这样结束了,辩护人和两名老人燃起的希望,可能也随之熄灭了。

两名老人已年近八旬,也已经被长期关押在监管医院,人生之路已然将要走到尽头,但洗冤之路却还看不到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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