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商事调解条例》实施后,人民调解免费、商事调解有偿的二元调解制度正式确立,但各地法院、综治中心民商事案件分流标准不统一、尺度多变,当事人与代理人分不清分流规则,困惑、投诉频发,严重阻碍条例落地与诉源治理推进。本文聚焦调解分流乱象,梳理上海、浙江等地民商分道试点做法,对标英美、欧盟、日本域外分层解纷双轨收费模式,从公私法划分、权责对等、财政公平维度阐释分道法理,并探讨民商分道的理想方案。
【正文】
《商事调解条例》已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人民调解公益免费、商事调解市场化收费的二元调解制度框架已然落地。但当前各地法院、综治中心诉调对接实践存在突出乱象:对于哪些案件委派人民调解组织、哪些案件委派商事调解组织,各地划定标准、执行尺度参差不齐,口径时常变动。市场主体、普通群众及代理律师难以明晰分流规则,极易产生困惑、质疑,并可能引发相关投诉。
民商分流边界模糊,同类纠纷有的免费、有的收费,不仅影响群众的获得感,也影响《商事调解条例》的落地见效。因此,明确民商分道标准、建立稳定分流机制已是当务之急。
所谓民商分道,核心是刚性分流:自然人纯民事纠纷归口人民调解,财政兜底不收费;涉经营商事纠纷统一委派商事调解组织,实行市场化收费,相关成本最终由违约、败诉方承担。本文结合国内各地试点、域外成熟解纷机制,梳理民商分道法理与法律依据,提出理想化落地方案,根治调解分流无序难题。
一、国内民商分道地方试点实践
上海依托《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在浦东、静安等区域设立民事、商事独立调解窗口,划定清晰受理清单:婚姻家事、邻里、自然人生活借贷等人身与基础民生纠纷,一律移交村居、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由市区财政全额保障;企业买卖、建工、金融、股权投资等经营性纠纷,全部纳入商事调解中心市场化处置,分流口径长期稳定。
杭州以主体身份、交易目的划分纠纷属性,明确个体工商户、企业参与的经营争议不再委派人民调解。
各地实践印证,如果分流标准摇摆、民商渠道互通混用,必然滋生群众质疑;唯有固定受理清单、长期统一执行,才能形成稳定社会预期。
二、域外的分流做法与镜鉴
域外虽无“民商分道”表述,但普遍区分自然人私人纠纷与市场商事纠纷,实行公益、有偿双轨收费。
英美法系中,英国CEDR商事调解按标的或工时市场化计费,调解费可判令违约方全额承担;普通民众家事、邻里纠纷可申请财政法律援助,实现低成本维权。美国社区调解中心由财政、公益基金支撑,免费处理居民民间矛盾,商事调解完全依靠市场自主运营,无公共资金补贴。
欧盟《民商事调解指令》确立分层费用规则,比利时、意大利对自然人生活纠纷提供财政兜底救济,企业商事调解自主付费。日本家事调解经费国库保障,商事调解参照诉讼标的收取调解费用。
域外共识清晰,公共财政的核心职能是保障普通群众基础民生权益;市场主体从事营利活动,纠纷解决属于经营成本,不应占用普惠性财政资源。
三、民商分道的法理与法律依据
国内外实践证明民商分道具备现实必要性,且有着坚实的法理逻辑与法律依据。
(一)法理支撑
其一,公私法分野原理。民法调整自然人生活类人身、财产关系,国家负有民生保障义务;商法规制营利性经营活动,遵循等价有偿、商事自治,纠纷化解应当遵循市场对价。民商分道是公私法边界在多元解纷领域的落地体现。
其二,权责对等诚信激励原理。商事纠纷免费化解本质是计划经济思维,弱化违约惩戒力度。市场化收费并由败诉方承担,抬高失信成本,倒逼市场主体主动履约;普通民事当事人多为弱势自然人,免费调解可平衡权利义务。
其三,公共财政公平分配原理。财政资金来取全体纳税人,应当优先用于普惠民生。商事纠纷占用免费调解资源,有违分配公平;民商分道可实现财政资源精准投放,商事调解依靠市场化收入自我造血。
(二)法律依据
1.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明确,人民调解仅调解民间纠纷且不得收费,天然排除经营性商事争议。
2. 《商事调解条例》第十六条赋予商事调解组织市场化收费权限,与人民调解形成二元区分。
3. 最高法、司法部相关指导意见明确,人民调解聚焦基层民间矛盾,专业商事纠纷交由商事调解组织处置,为诉前刚性分流提供司法指引。
四、民商分道的理想落地方案
根治分流乱象,关键在于清单固化、渠道隔离、监督闭环,规则长期不变。
第一,出台全国统一民商分流正负清单,刚性执行。人民调解仅受理婚姻、赡养、邻里、自然人小额生活借贷等纯民事纠纷,不再承接涉企业、经营类案件;凡基于生产、投资、担保、金融产生的商事争议,统一分流商事调解。清单由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印发,全国统一标准。
第二,物理隔离两类调解通道。诉讼服务中心分设独立立案分流窗口,两套调解组织名册互不交叉,从流程上杜绝商事案件混入免费调解渠道。
第三,建立常态化督查纠错机制。法院、司法行政联合核查违规跨渠道分流案件,定期通报整改;同步常态化普法,破除“所有纠纷都应免费”的片面认知,引导社会理解民商分道制度逻辑。
总之,实行民商分道,坚守“民事归人调、商事归商调”二元框架,以法定清单刚性分流、长期稳定实施,既能守住人民调解公益惠民底线,又能依靠对价原则约束市场主体守信经营,同步夯实民生保障与市场经济法治根基。各地法院推进商事调解改革之初,必须将民商分道作为前置核心制度安排,从源头根除分流混乱、同案不同费的突出矛盾,保障《商事调解条例》顺畅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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