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日1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连续发放4个月。

当前,我省已全面进入夏季高温时段,多地出现35℃以上高温天气,建筑施工、环卫、物流配送、电力户外运维等露天作业劳动者面临较大高温作业风险。7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切实维护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

规范时间 高于40℃全面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根据《通知》,各类用人单位是高温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主体,必须结合气象预报和生产特点,科学调整作业排班,规范高温时段作业作息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推行“做两头、歇中间”错峰作业模式,通过轮换作业缩短连续劳动时长,降低劳动强度。除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的应急抢险任务外,严格执行以下气温分级管控要求:日最高气温≥40℃,当日全面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7℃≤日最高气温<40℃,全天室外露天作业累计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当日气温最高3小时内严禁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严控单次连续作业时长;35℃≤日最高气温<37℃,采取换班轮休、增加工间休息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劳动者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同时,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季节来临前统一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脑血管、肺部、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宜高温作业的人员,及时调整至常温岗位,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

另外,严格落实特殊群体禁忌作业规定,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室内温度33℃以上场所作业。

规范津贴发放 依法保障劳动者薪酬权益

《通知》提出,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权益,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变相替代。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将室内作业环境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日15元,高温天气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发放,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得以高温津贴抵扣正常工作工资。

此外,严禁以矿泉水、绿豆汤、防暑药品、洗护用品、购物券等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正常工资待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应急、卫健、住建、交通、工会等部门开展高温劳动保护联合专项检查,重点核查高温作业工时管控、高温津贴发放、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暑工伤待遇落实等情况。对未落实防暑措施、拖欠高温津贴、强制高温超时作业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从严处罚。

依托12333服务热线、劳动保障监察线下窗口和线上投诉平台,优先受理劳动者高温权益举报投诉,做到快速核查、限时办结。对涉及高温劳动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化解劳资矛盾。

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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