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不是劳动者”——这话听着是不是有点魔幻?可就在前不久的江苏太仓,一家公司还真就理直气壮地在法庭上把这话说了出来。
事情是这样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鲍某入职太仓某金属制品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未订立书面用工协议。鲍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就加班工资差额、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协商未果,鲍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庭审中,公司辩称鲍某已超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身份,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公司这个逻辑要是成立,那六十岁以后还在干活的人,都不算“干活”了?农民六十多还下地,小摊贩七十了还出摊,老手艺人八十了还带徒弟,按这家公司的说法,这些人都不是劳动者,都不配谈劳动报酬?这已经不是法律问题了,这是基本的人情世故出了问题。
好在法院没跟着糊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从公司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及工资条来看,鲍某确实存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但公司统一按18元/小时核算加班工资,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鲍某各项费用合计10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说得清清楚楚:你管人家多大岁数?人家在你那儿天天出勤、接受管理、拿工资干活,这就是实打实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的是“你管我、我干、你发钱”这三样,不是认年龄。
有人可能会说,企业也不容易,成本压力大,超龄用工风险高,这话有一定道理,但不构成理由。省成本可以,靠抹掉员工合法权益来省,这个口子不能开,今天你能对超龄的不认账,明天就能对刚入职的试用期不认账,后天就能拿各种名目把劳动报酬打折。法律这把尺子要是按年龄有长短,那谁还信它能量公平?
再说现实点,截至2025年底,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数量在8700万到1.2亿之间,送外卖的、开网约车的、看大门的、搞保洁的,还有不少是过了六十仍在干的。银发族重返职场,以后只会越来越多,这不是谁愿意不愿意的问题,是社会发展趋势,如果这些人干了活,权益却要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里打转,那就不光是鲍某一个人的事儿了,也是成千上万家庭的生计问题。
好在风向在变,202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施行,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从司法层面破除了“超过退休年龄即劳务关系”的单一认定模式。2026年7月1日,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规范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新规明确,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信号已经很清楚了,法律不看你是几几年出生的,看的是你有没有在那儿干活,干活是真的,关系就是真的,权益就得是真的。
说回雇用鲍某的那家公司,败诉不丢人,丢人的是把劳动当恩赐,把保障当累赘,公平这事儿,说到底就一句话,干活给钱,伤着管治,加班就得给加班费,跟岁数没任何关系。每一份靠双手吃饭的辛苦,都该被公平对待,这不是可怜谁,这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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