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指尖新闻法治研究院组织召开的一次普法研讨会,聚焦一起历时六年、波折不断的铜川凤凰建材骨料工程结算纠纷案。
该案历经两次驳回起诉、两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因一审、重审承办法官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裁判尺度失衡、“克隆判决”等诸多问题,致使实际施工人史某丽、强某合法权益遭受巨额损失,引发法学专家及多家媒体的高度关注与热议。
本次研讨会汇聚多位权威法学专家与媒体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刘智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学教授房保国,前检察官、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景峰及十余家媒体记者参与研讨。
专家一致认定,本案原审及重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裁判尺度失衡等多重问题,法官履职失范导致案件长期程序空转,当事人损失持续扩大,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
目前,该案已再次上诉至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7月14日开庭二审,业内普遍期待二审法院纠正原审错误、守住司法公正底线。
7月7日下午,“法度Law”多次尝试联系铜川中院院长、副院长,但电话未能接通,信息也未回复。
壹
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4月,史某丽、强某借用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佳公司”)资质,承揽铜川凤凰建材骨料工程项目,合同暂估价2400余万元,最终司法鉴定造价高达6300余万元。双方约定史某丽、强某缴纳1%管理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宝佳公司全程未参与任何施工、管理与资金投入。随后,二人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张某勤、张某、张某胜三人,约定收取10%工程管理费。
2018年陕西省建筑市场人工、材料价格暴涨,叠加项目工程量大幅增加,张某勤一方很快陷入资金断裂困境。为保障项目不停工、顺利交付,在自身完全不欠付对方工程款的前提下,史某丽、强某自筹资金、挪用其他项目款项并通过高息民间借贷筹措资金,持续为张某勤一方提供借款、工程垫付款,代为支付项目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费用,每笔资金往来均有张某勤等人签字确认,证据完整有效。
2019年10月,张某勤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拘,案涉项目全面停工烂尾。
据史某丽、强某上诉书,为避免工程烂尾引发重大损失、保障发包方正常交付需求,史某丽、强某自筹千万资金全盘接手项目,独立完成剩余收尾、整改、竣工全部工作,是案涉工程最终落地交付的唯一实际责任主体。然而工程竣工进入结算关键阶段后,宝佳公司撤销结算授权,刻意阻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凤凰建材的结算流程,企图侵占案涉工程款,致使二人合法结算权益受阻。
协商无果后,史某丽、强某于2021年8月正式启动司法维权。史某丽、强某介绍,六年维权过程中,案件反复陷入程序空转,先后遭遇两次驳回起诉、两次中院上诉、两次发回重审。
因案涉工程前期未形成书面施工界面分割资料,诉讼中法院委托出具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68号鉴定涵盖第三人施工内容及原告后期收尾工程,70号鉴定为史某丽、强某独立施工、无任何重叠的工程内容,为各方施工范围划分提供了专业、清晰的裁判依据。
2021年至2022年,张某甲法官先后两次驳回当事人合法起诉,并以“涉嫌伪造公章刑事嫌疑”“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理由裁定驳回。后续公安机关核查确认无伪造公章犯罪事实并依法撤案,铜川中院亦裁定撤销错误一审裁定、指令重审,充分印证原审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研讨会上,法学专家根据相关文字与陈述,认为在(2024)陕0204民初1520号案件审理中,张某甲法官的多项审理行为或存在程序与实体的不规范之处。
其一,严重突破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违规准许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底层施工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并允许其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挂靠公司主张工程款,违背《民事诉讼法》及建工司法解释核心规定。
其二,漠视当事人核心抗辩证据,对原告2024年7月30日提交的关键证据不予组织质证,直接导致原告产生580余万元利息损失。
其三,违背书证优于言辞证据的基本裁判规则,舍弃原告完整闭环的施工、付款、对账书证链条,违规采信存在旁听庭审、无实质佐证的瑕疵证人证言,造成原告75.2万元本金损失。
同时,上述判决书亦被指出现低级账目核算错误,重复叠加税费、管理费,致使原告被判令多支付35万余元款项。
贰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经铜川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耀州区法院张某乙法官承办的(2025)陕0204民初2365号案件,则被与会法学专家直指“程序空转、克隆判决、枉法裁判”等问题更为突出。
史某丽、强某指称,案件发回重审时,各方对工程款权属、施工范围、款项性质仍存在重大争议,完全不满足先予执行法定条件,但张某乙法官未经通知、听证、文书送达、权利告知,强制划扣80万元争议工程款给付第三人,彻底剥夺当事人知情权、答辩权与复议权,涉嫌滥用审判职权。
同时,张某乙法官被指在庭审中还多次阻挠原告代理人正常发言,原定两天的复杂案件庭审仅三小时草草结束,对中院发回裁定明确要求核查的施工范围、款项流向、借款性质等核心事实拒不开展实质性审理。
在史某丽、强某看来,这次审理,法院最终全盘照搬前案的事实认定与计算错误,作出无任何纠错意义的“克隆判决”,彻底固化原审错误,堵死当事人内部司法救济途径。
除程序违法外,本案实体裁判也被指多处权责失衡、显失公正。
工程款调差方面,原告70号鉴定对应的全部施工内容均完成于2018年12月1日后,完全符合陕西省住建厅情势变更调价文件适用标准,且原告从未作出放弃调差的书面承诺。但原审法院拒不适用法定计价规范,将2018年人工、材料暴涨的全部市场风险转嫁给实际施工人,直接造成原告232万元价差损失。
鉴定费分担方面,81万元高额鉴定费被简单对半分摊,未区分过错主体与受益主体,无过错、低受益的原告承担不合理鉴定成本,而阻碍结算、引发鉴定的过错方未承担对应责任,裁判逻辑严重失衡。
史某丽称,在原告与第三人的款项、工程量争议中,原审裁判多处背离证据规则。法院无视原告劳务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司法调解书等完整证据链,错误认定百万级施工工程量归属;将原告无欠款前提下出借的316万余元借款、459万余元工程垫付款,恶意篡改为预付工程款,全额驳回双方约定的360余万元利息,造成原告560余万元巨额损失。
同时,对有完整书证佐证的50万元钢材垫付款、40万元借款、20万元工程款项均不予认定,放任第三人自相矛盾的虚假证据被采信。尤为凸显裁判不公的是,宝佳公司收取的36万余元管理费不仅不用退还,还判令强、史退还给第三人。
叁
另据“指尖新闻”报道,该案集中暴露出三类司法实践中需重点规范的共性痛点:
一是程序空转消耗司法与当事人权益,部分裁定未严格遵循“立案登记制”要求,以非法定理由驳回起诉,导致当事人诉权行使受阻;发回重审后未严格落实上级法院明确的核查事项,庭审流于形式,“克隆判决”使得审级监督制度未能充分发挥纠错功能。
二是证据采信规则适用标准待统一,部分环节存在“重言辞轻书证”、核心证据未组织质证、瑕疵证据未予甄别等问题,尤其在建工领域大量存在签字确认单、转账流水、履约材料的背景下,如何确立书面证据的优先采信顺位,仍需进一步明确裁判指引。
三是建工特殊规则适用存在模糊地带,案涉工程恰逢2018年建材价格大幅波动,省级住建部门已出台情势变更调价指导文件,但下级法院未予适用;同时多层转包场景下的管理费认定、鉴定费分担、先予执行适用条件等,均存在裁判尺度差异。
在研讨会上,房保国教授重点指出,要激活发回重审的纠错制度价值,上级法院发回裁定载明的核查事项属于刚性审理义务,不得以“维持原判”为导向简化审理流程;同时要严格规范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对工程款权属存在重大争议的建工案件,未经听证告知即采取划拨措施,既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也不符合“善意文明司法”的要求。
房保国强调,铜川中院发回重审裁定已明确列明三项核心核查任务,属于重审审理的刚性要求,但重审法院完全未予落实。仓促庭审、限制当事人发言、照搬错误判决的行为,直接让发回重审的纠错制度形同虚设,与最高法“实质化解纠纷、杜绝程序空转”的司法政策严重相悖。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刘智慧教授则表示,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确保裁判结果合法合理、有据可依,法院有必要结合案件整体背景及全部庭审事实,全面梳理案件脉络,对本案全部证据进行严格、全面的实质性审查,甄别证据真伪,剔除存疑、无效证据,补强缺失的关键证据,审慎核对各方争议事实细节,消除事实认定疑点与盲区。
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规定,才能依法作出客观、公正、公允的生效裁判,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
前检察官、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景峰认为,就现有资料来看,可能存在利害证人证言优先于原始书面证据、核心证据不组织质证、对原告完整证据链视而不见、对第三人矛盾证据全部采信等问题,证据采信标准值得商榷。
此外,转包协议明确约定10%管理费,史某丽、强某完成烂尾工程兜底管理,全部管理投入未被认可,与宝佳管理费裁判确认存在双重标准的矛盾。
魏景峰还表示,纵使凤凰签证自认不作为最终结算,但是省级造价文件属于工程结算强制性规范,建材暴涨属于法定情势变更、风险共担范畴;如果法院将涨价风险转嫁给实际施工人,权责完全失衡。
魏景峰认为,要加快统一建工类案裁判尺度:一方面明确多层转包场景中管理费的认定规则,区分“出借资质收取固定点位的挂靠管理费”与“实际参与管理、兜底烂尾风险的运营投入”,避免“一刀切”处理。
另一方面严格落实工程造价的强制性规范适用,对省级住建部门出台的调价文件、情势变更适用标准,应当作为裁判的重要参照,合理分配市场风险,防止权责失衡。针对鉴定费分担、利息认定等高频争议点,可出台类案审理指引,减少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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