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方讲求

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二审判决,为一起备受关注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画上了句号。

平江县向家镇南街居委会一组的独生子女家庭兰大龙(化名)、黄卫星(化名),终于通过法律途径,拿回了本应属于他们的44600元补偿份额。这起案件的核心,直指一个普遍存在于农村基层的法治议题:经由民主程序形成的村规民约,能否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就此,记者专访了深耕民商事及公司法律实务近二十年的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徐迎春。他对此案进行了深度剖析。

“多数决”下的边界:一审裁判的核心逻辑

案件起因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大会表决,形成了一项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村民自治决议”,其中未包含对独生子女家庭按政策增加一人份额的优待。一审法院基于对“村民自治”和基层稳定的考量,认为该决议程序合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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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侧重对村民自治程序合法性的认可,未对决议内容的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这一裁判思路在基层同类案件中较为常见。”徐迎春认为,这种思路若被泛化,将可能导致“程序合法”成为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护身符”,使外嫁女、入赘婿、独生子女家庭等群体的法定权利在“多数人同意”的名义下得不到保障。

二审厘清自治的边界:法律优先

案件在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迎来转折。二审法院旗帜鲜明地指出,村民自治绝非“法外之地”。

“二审判决的核心逻辑非常清晰,即坚持‘法律优先’原则。”徐迎春阐释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身就为自治权划定了红线,明确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村规民约,均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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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进一步表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分配征地补偿费时按规定增加一人份额。这是具体、明确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强制执行力。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分配方案,都必须在此法律框架内制定,而不能通过内部表决予以规避或剥夺。

徐迎春认为,二审法院的改判,不仅是对个案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维护,更是对村民自治法律边界的重申。“它明确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法治原则:任何形式的自治,都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当村规民约与法律相冲突时,法律的效力无可争议地居于首位。”

超越个案的启示:自治、法治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在徐迎春看来,此案的典型意义远超个案本身。

首先,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敲响了法治警钟。“自治权的行使,必须始于合法性审查。”他提醒,在涉及土地收益、福利分配等重大事项时,组织者首先应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对特定群体的保护性条款,而不能简单诉诸“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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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承担起‘合法性审查’的双重责任,既要看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内容是否合法。不能以尊重自治为名,行放弃审查之实。”

最后,它为权利受侵害的个体指明了维权路径。“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紧紧抓住了‘村规民约不得抵触法律’这一核心法律武器。”徐迎春总结道,“这对于律师代理同类案件、对于民众依法维权,都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徐迎春认为,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正是法律智慧守护个体权利、匡正基层治理的生动体现。

人物简介

徐迎春,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4年从中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毕业,并在企业法务领域深耕多年,已累计办理各类诉讼案件超千件,在非诉领域亦积累了丰富经验。

徐迎春的职业生涯起步于大型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的法务岗位,这段经历使其对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治理有着深刻理解。转为专职律师后,他不仅精于处理常见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及婚姻家事案件,更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专业素养。同时,他还积极参与公司股权收购、PPP项目运作、大型商业谈判及复杂合同审查等非诉讼业务,展现出综合性的法律服务能力。

“以法律的智慧帮助人,以忠诚和信誉服务人。”这是徐迎春始终坚持的执业理念。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岳阳市律师协会的会员,他将深厚的法学功底与多年的实务技巧相结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严谨、务实、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目前,徐迎春主要执业领域涵盖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刑事辩护等,其专业服务获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