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新西兰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2 月 4 日

核心成果:中国法院生效判决获新西兰司法承认,“司法承认 + 谈判推进” 双路径落地,全额追回约 70 万美元违约损失与购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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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新西兰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新两国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依托国樽跨境司法协作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了全流程、闭环式的境外判决执行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判决效力双法域核验 + 本地财产快速查控 + 司法程序与商务谈判并行”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大洋洲跨境民商事判决执行场景。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系山东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为新西兰某天然药材原料企业在华授权经销商。双方经销协议履行期间,新西兰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单方收回经销授权,导致委托人已批量采购的对应货物无法在国内市场正常销售,直接经济损失约 70 万美元。委托人先行就该经销合同纠纷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新西兰公司按约定价格购回全部库存产品,并支付对应违约损失款项。

因被执行人注册地、主要经营场所及核心财产均位于新西兰境内,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本地执行存在多重程序与实体障碍。2025 年 4 月 9 日,委托人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部对接至新西兰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外国判决司法承认、跨境文书送达、境外财产查控、复合判项落地四大核心难点,新西兰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新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由新西兰本地执业律师与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共同承办,全权代理本案生效判决的跨境承认与强制执行事宜。

二、中新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判决效力背书与全案策略统筹、新西兰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程序落地与被执行人财产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成果与可追溯节点:

1.2025 年 4 月 9 日-4 月 15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与可执行性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中国法院生效判决的终局性核验、审判程序合规性梳理、全案卷宗证据链复盘,出具《中国法院判决跨境承认合规性评估报告》,确认判决不存在《中新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项下的不予承认情形,债权金额与判项内容清晰明确。

新西兰办公室:依托新西兰本地司法信息渠道与财产调查网络,3 个工作日内核实被执行人的公司注册信息、经营场所地址、名下银行账户、库存货物及不动产线索,排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已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同时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管辖权、程序正当性抗辩方向。

2.2025 年 4 月 16 日-6 月 30 日:判决文书公证认证与执行申请文件筹备

北京总部: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及领事认证规范,完成生效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全套文件的公证与领事认证手续,同步完成符合新西兰司法标准的英文翻译与译件核验,确保申请文件在新西兰法院的形式合规性。

新西兰办公室:依据新西兰《2016 年高等法院规则》,起草外国判决登记与承认申请的全套本地法律文件,梳理管辖权依据、判决终局性证明材料,对接新西兰高等法院立案渠道,完成申请材料的本地格式调整与提交前核验,于 6 月下旬正式向新西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判决承认与执行申请。

3.2025 年 7 月 1 日-10 月 31 日:司法送达与抗辩应对,推动判决效力承认

北京总部: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 “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审判程序不符合正当程序” 等抗辩主张,从中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合同履行地管辖依据、送达程序合法性等角度出具多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提交合同履行证据、庭审程序记录等佐证材料,支撑新西兰法院对中国判决效力的认定。

新西兰办公室:通过新西兰法院法定送达渠道完成申请文书对被执行人的合规送达,全程跟进法院审查进度,针对对方抗辩意见结合新西兰普通法裁判规则提交本地法下的反驳意见,出席法院听证程序并当庭陈述核心主张,推动新西兰法院于 10 月底作出裁定,正式承认中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准予登记执行。

4.2025 年 11 月 1 日-2026 年 1 月 31 日:财产查控程序启动与执行和解谈判

北京总部:同步对接委托人确认财产线索细节,明确 “产品回购 + 金钱给付” 复合判项的履行标准与验收规则,制定和解谈判的底线方案与备选路径,保障委托人权益不打折扣。

新西兰办公室:依据新西兰法院生效登记裁定,启动被执行人境内财产查控程序,完成银行账户、库存货物等财产的冻结与查封预备工作;同时与被执行人代理律师开展多轮谈判,明确告知拒不履行判决将面临的信用惩戒、财产强制拍卖等法律后果,结合被执行人经营现状提出可落地的履行方案,督促其主动履行判决项下的产品回购与金钱给付义务。

5.2026 年 2 月 1 日-2 月 4 日:案款跨境兑付与案件结案

被执行人在司法强制力与谈判磋商的双重推动下,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全额支付判决项下的产品购货款与违约赔偿款,合计约 70 万美元,同时完成全部库存产品的回购交接。委托人确认案款全额到账、判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联合办案组向其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中新跨境判决执行操作指引》,针对后续跨境业务风险防控提出专项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系中资企业申请中国判决在新西兰执行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跨境司法协作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中国生效判决的跨境承认资质认定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新西兰《2016 年高等法院规则》、新西兰普通法下外国判决承认规则

解决方案:从 “管辖权合法、判决终局有效、程序正当合规、不存在公共秩序例外” 四个核心维度构建完整证据链,同步出具中国法与新西兰法双视角的法律论证意见,全面排除法定不予承认情形,夯实判决跨境效力的法律基础。

2.跨境送达与境外财产查控的实操障碍

专业依据:新西兰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新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关于送达与调查取证的条款

解决方案:依托新西兰本地律师执业权限,采用法院直接送达替代传统外交转递送达,大幅压缩送达周期;通过本地司法查询渠道快速摸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线索,同步启动保全预备程序,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导致执行落空。

3.复合判项的本地可执行性落地

专业依据:新西兰高等法院关于判决执行的裁判规则、《中新司法协助条约》关于判决执行范围的约定

解决方案:针对 “金钱给付 + 行为履行(产品回购)” 的复合判项,拆解为可落地的执行路径:金钱给付部分直接通过财产查控与强制划扣实现;行为履行部分通过谈判转化为可量化的履行标准,辅以替代执行方案,确保判项内容全面落地,避免因判项表述差异导致执行受阻。

4.中外司法程序的时效衔接与周期管控

专业依据:中新两国关于外国判决承认执行的时限规定、公证认证与司法转递的流程周期

解决方案:采用 “并行推进” 模式,公证认证程序与本地申请文件起草同步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与财产线索摸排同步开展,谈判磋商与强制执行程序并行推进,精准把控各环节时限,压缩整体办案周期,降低客户的时间成本与资金占用成本。

5.执行回款的跨境合规流转

专业依据:中国外汇管理规定、新西兰跨境支付监管规则

解决方案:提前规划案款跨境支付路径,指导委托人完成外汇申报与收汇备案,明确款项性质与完税安排,统筹解决跨境支付中的外汇合规、账户对接等配套问题,保障案款安全、足额到账,实现客户权益的完整闭环。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双边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两国约定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与不予承认的法定情形,为本案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直接的双边法律依据。

(二)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由人民法院依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三)新西兰法律

1.新西兰《2016 年高等法院规则》:明确外国判决在新西兰申请登记、承认与执行的立案标准、审查流程与法定抗辩事由,符合条件的外国判决可登记为新西兰本地判决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新西兰普通法裁判规则:外国判决需满足终局性、作出法院具有合法管辖权、不存在欺诈或违反自然正义等法定要件,方可在新西兰获得承认与强制执行效力。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新西兰办公室多年中新跨境法律服务经验,针对开展中新经贸合作的中资企业,提出以下三点实务建议:

1.合同争议条款前置优化:签订跨境合同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解决路径,优先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同时提前研判对方财产所在地,必要时约定违约方承担跨境执行的全部费用,降低后续维权成本。

2.生效判决执行及时启动:拿到中国法院生效判决后,若对方财产位于境外,应在 3 个月内委托具备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团队启动跨境执行程序,避免因拖延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公司清算或超过本地法下的申请执行期限。

3.双法域证据闭环管理:跨境交易中注重合同、履行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的留存与规范,涉及境外执行的案件需提前按照目标国司法标准完善证据形式,减少后续公证认证与证据效力认定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