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源代码被公开,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怎么算?

阅读提示: (一)技术秘密被公开后,权利人如何证明损失?本案中,法院明确:鉴定机构的商业价值评估仅是参考之一,当鉴定意见不可采信时,可综合考量研发成本、收益、竞争优势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财务独立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1 裁判要旨

鉴定机构经评估作出的商业价值鉴定仅是确定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一种方式,在经审查不宜直接依据价值评估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情况,可以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进而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之一。

2 案情简介

一、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发了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技术秘密,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科技公司与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某兴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了许可费、许可期限及保密义务。

二、2018年12月31日,涉案软件源代码被披露至某共享平台,所披露代码中存在多个指向某兴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某石公司,某石公司系某兴公司的唯一股东)的信息,其中部分信息为仅由某兴公司自身掌控的参数信息。

三、经审计,2018年1月至10月,科技公司涉案软件项目投入研发费用359万余元;涉案软件2019年销售收入相比2018年出现大幅下滑。经价值评估鉴定,涉案软件源代码在2018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1012万元。

四、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兴公司、某石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费用76万余元。

五、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兴公司构成侵权,某石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财务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网络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对前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六、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鉴定意见不宜采信的情况下,可综合考虑研发成本、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商业价值。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高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最高限300万元,不宜适用法定赔偿。原审判赔500万元较为合理,予以维持。

3 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对权利人提出如下建议: 1.保存完整的研发成本证据。本案中,法院虽未采信价值评估鉴定,但依据审计的研发费用(359万元)和销售收入下滑情况,综合确定了赔偿额。权利人应系统保存研发投入的财务凭证、人员工资、设备采购等证据。 2.技术秘密被公开后,积极主张以商业价值作为赔偿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可考虑其商业价值。本案即适用该规则。 3.追究一人股东连带责任。当侵权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可要求其股东证明财务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石公司未能举证,被判连带赔偿。

4 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技术秘密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明确技术秘密被公开后,赔偿数额可基于商业价值确定 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确认当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可将商业价值作为赔偿依据,而不仅限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路径。 2.确立商业价值评估鉴定不被采信时的替代计算方式 本案指出,鉴定机构的商业价值评估仅是确定价值的一种方式,并非唯一方式。当鉴定意见存在数据矛盾、依据不足等问题时,法院可综合考量研发成本、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这一规则避免了“唯鉴定论”,增强了法院的裁量主动权。 3.引导企业规范研发和财务记录 本案中,研发费用审计报告、销售收入数据等成为法院确定商业价值的关键证据。这提醒企业应规范记录研发投入和经营数据,既便于自身管理,也为维权奠定证据基础。

5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人民法院认定前款所称的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6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技术秘密,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是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交二者财务独立的证据,不能证明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依法应对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人民法院认定前款所称的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本案中因涉案软件源代码已在某共享平台上被公开,故可以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但经审查,价值评估鉴定多项数据难以令人信服,不应采信;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以价值评估鉴定认定的商业价值1012万元作为赔偿依据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鉴定机构经评估作出的商业价值鉴定仅是确定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一种方式。在本案经审查不宜直接依据价值评估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情况下,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可以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进而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之一。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研发费用、销售收入、同类软件的竞争情况等因素,法院认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应高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最高限300万元,故对本案不宜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而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对于具体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数额的确定,综合考虑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酌定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判赔金额较为合理,可予维持。

7 案件来源

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