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了情人的孩子,挺着肚子去原配家要人,反手把原配4根肋骨打断!贵州六盘水,张某明知王某已婚仍交往并怀孕,2024年12月上门找王某与妻子李某互殴,致李某4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法院判张某故意伤害罪获刑7个月,承担70%民事赔偿3.2万余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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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晚上8点来钟,六盘水市某小区,王某家亮着灯,但王某本人不在,家里只有妻子李某带着孩子在。这时候,门铃响了,李某开门,门外站着的竟是张某,一个挺着孕肚的年轻女人。

张某一开口就让李某懵了:我怀了王某的孩子,他今天不接我电话,我来找他。李某这才知道丈夫在外面有人了,而且对方肚子里的骨肉已经好几个月。两个女人就站在家门口吵了起来,李某又气又怒,抬手给了张某脸上啪的一耳光。

张某被扇蒙了,随即冲上去同李某撕扯,你揪我头发我抓你胳膊,俩人扭打中双双失去平衡,一起摔倒在地。

偏偏倒地时张某压在了李某身上,可扭打还没停,张某继续和身下的李某抓扯、击打数下,直到王某的弟弟闻声赶来,才把两人拉开并报了警。

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将双方带去做笔录。李某当时觉得右侧胸部钻心地疼,一开始以为是扭了一下没当回事,结果疼了好几天不见好,才去医院拍片检查,诊断结果让全家人倒吸凉气:右侧第8、9、10、11肋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而更关键的一份DNA鉴定意见书确认:王某确系张某腹中胎儿的生物学父亲。法院还查明,张某在案发前就通过聊天记录、旁人传话等途径知晓王某系有妇之夫,并非不知情。

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主要事实。2025年1月4日至7日,张某在医院顺利分娩。同年2月14日,张某被取保候审;但因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不适宜在钟山区执行社区矫正,2025年6月10日张某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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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5.7万余元。法庭上,李某坚称是张某主动上门挑衅、先动手打人;张某则辩解是李某先扇耳光、踢我肚子,我是自卫才还手扯她头发、打她脸,没想伤她肋骨。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对矛盾激化存在过错,自行承担30%责任;张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抓扯扭打中致李某轻伤二级,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属自首、被害人有过错可酌情从轻、自愿认罪认罚,但综合全案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且不符合缓刑条件,故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核定李某合理损失共计32860元,由张某承担70%即赔偿22902元。

本案判决从刑法、民法及过错相抵三个层面给出了清晰的法律答案:

第一,致他人轻伤二级即构成故意伤害罪,先动手与否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轻重。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虽辩称是对方先扇耳光才还手,但法律上的正当防卫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限度的制止行为。

双方已发展为互相抓扯扭打、持续互殴,且张某压在对方身上继续击打,明显超出防卫范畴,属于互殴中的故意伤害,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

不过李某先扇耳光、主动引发肢体冲突,属于被害人过错,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这也是张某虽获实刑但未顶格判刑的原因。

第二,民事赔偿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上门挑衅者与先动手者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中张某明知对方已婚仍登门宣称怀有他人孩子,属引发冲突的主要诱因之一;李某先动手扇耳光激化矛盾,双方均有过错。

法院据此酌定张某承担70%、李某自担30%,符合司法实践对互殴类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裁量标准。

需注意的是:即便李某有过错,张某仍须就自己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

第三,小三上门挨打还手致伤不受正当防卫完整保护,且婚外情过错不影响刑事责任认定。

司法实践中,一方主动闯入他人住宅宣示婚外情关系并引发冲突,再主张自己是受害者、属自卫很难被全额采信。张某明知王某已婚仍交往怀孕、再主动上门寻人,主观上对冲突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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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部分人误以为对方先打我一巴掌我就能随便还手——这是误区,互殴中一般不成立正当防卫,还手致人轻伤照样追刑责。

唯一区别是:对方有明显挑衅或先行暴力行为的,可在量刑和民事过错比例上为你争取从轻或减责,但不会因此无罪或完全免赔。

冲动上门要说法,结果把自己送进被告席还坐了七个月牢,无论情感恩怨谁对谁错,动手伤人终归要付出法律代价。遇到配偶出轨,正确做法是固定证据准备离婚诉讼或索赔,而不是亲自上门对质互殴。

你觉得原配先动手扇耳光,第三者致其轻伤该完全免责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