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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长沙某小区一名女子占用私人车位多日‌,物业要求挪车时称“出差3天至4天”,多次拒绝沟通并报警。随后,车位业主用U型管将车辆封堵在车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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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河报,业主闵先生称:“这个车位是我10年前花8万块钱购买的,但是于6月30日的晚上,一台红色的车就停在了我的车位,晚上回来以后我的车就没地方停。一直到第二天白天,联系到车主后,她说在外地出差,需要三四天才能回。最气愤的是,在她完全没有道理的情况下报警,而且报两次警。”

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查到该红色车辆的手机号码是错的,“她故意写错(号码),联系她都联系了半小时,找不到人”。

闵先生称,从始至终这位女车主都没有露面,更别提当面道歉了。所以他在7月3日下午用U型管把红色小车围堵在自己的车位上。

其他业主自发在车旁标注“车位有主”等字样声援,车主多次拒绝沟通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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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三湘都市报,7月6日,女车主托人传话愿转500元“私了”,条件是省略道歉,被闵先生当场拒绝。

7日晚,在社区调解下,U型管被割开,红车被困8天后挪走。

8日,女车主终于当面道歉。

新闻深一度

占用他人购买的产权车位,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购买的小区产权车位属于私人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长期占用,已构成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车位产权人有权要求对方挪车、恢复车位原状,还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例如临时停车费、代步打车费等合理开销。

尽管占车位一方过错在先,但车位业主不能无限制地自行采取维权措施。李泽瑞表示,从法律层面看,用U型管长时间封堵他人车辆,已越过合法维权的界限,“原本的受害方很可能反过来成为侵权方”。

李泽瑞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自助行为”,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泽瑞强调,当场撞见他人占用车位并阻拦其驶离,属于合法自助;但对方不在现场时,事后用围挡、地锁等设施将车辆封堵多日,可能构成非法扣留他人财产。 “法律不支持‘对等报复’。很多人只图一时解气,忽略法律后果,原本完全占理的事,最终反而要赔钱道歉,得不偿失。”

李泽瑞提醒,封堵车辆除了构成民事侵权,还存在更多法律风险:如果堵车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业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导致车主无法正常用车,产生的租车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对方有权主张赔偿;若封堵时间长、情节恶劣,还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针对此类事件,李泽瑞认为,应全程遵循先取证、再协调、逐级处置、留存追责凭证的维权逻辑

发现车位被占用时,优先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借助拍照、全程录像等方式完整记录现场全貌、占位车辆号牌信息、事发时间,同步保管好物业沟通记录、车位权属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后续协商、报案、索赔提供事实支撑。

完成取证后,第一时间对接小区物业开展协调处置。维护园区停车秩序、协助业主联络占位车主属于物业服务的法定职责,可由物业调取车辆登记信息通知对方到场挪车,依托园区内部管理机制先行化解矛盾。

若物业无法联系上车辆使用人,或是车主收到挪车通知后刻意拖延、拒不配合清理车位,可直接拨打110报警求助,由公安民警到场开展劝导催告,同步固定对方侵权且拒不配合的相关事实。

经警方、物业多方协调仍无法完成挪车的,可在双方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下,委托具备正规资质的拖车机构将涉事车辆转移至小区公共临时停放区域,由此产生的全部拖车相关费用,依法由占位侵权车主承担。

若车辆长期占用车位致使权利人产生额外停车支出、出行替代交通费等实际经济损失,权利人可整理全部取证材料、沟通记录、费用票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占位方承担车位占用费、交通开支等全部合理损失。

来源: 大河报 三湘都市报 央广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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