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周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逻辑

□ 杜彦

西周是中国古代礼法制度奠基与定型的关键时期,其不仅通过“制礼作乐”深刻塑造了政治与伦理秩序,而且初步形成了一套以顺天应时为核心逻辑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该体系开创了中华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先河,亦为当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可资参照的法治资源。

以“天人合一”为思想根基。西周时期将天、地、人视为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天”被视为四时运行、万物生长的最高主宰,也是世间秩序合法性的终极来源。据《尚书》记载,舜设立九官,其中“虞”执掌山泽,首任虞官伯益因通晓草木鸟兽之道而获委任。正如《论语·阳货》所载:“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孔子此论精准概括了西周以来对自然规律的基本态度。“天人合一”思想在西周时期被具体化为顺时施政,即根据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自然节律,安排国家政令与生产活动,以达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动态平衡,这一观念构成了西周生态环境治理的思想根基。

以永续利用为价值目标。西周生态环境保护规范的价值目标在于资源的永续利用。当时的经济社会高度依赖山林川泽所提供的生物资源,先民已认识到若对草木鸟兽等进行无节制索取,将会导致资源枯竭,进而威胁社会稳定与统治根基,由此萌发了朴素却深刻的可持续发展意识。《逸周书》记载,“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其核心目的便是“成其长”,给予草木鱼鳖等生物资源充分生长周期,确保其在休养生息后能够持续供给。这种取予有节的价值取向,强调人类对自然的索取必须控制在生态系统可承载、可恢复范围之内,构成了西周时期环境保护的价值目标。

以“以时禁发”为基本原则。西周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还存在于礼制与政令之中。《礼记·月令》虽成书于战国至秦汉时期,但其系统保存了西周以来时序政令的相关传统,其规定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即严格保护处于繁殖期和幼小的动植物;季春之月“田猎罝罘、罗网、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对狩猎工具加以严格限制。这些规定体现了“禁”与“发”的辩证统一:在规定时期内,对特定资源实行严格的“禁”,保护处于繁殖期和幼小阶段的动植物;禁期结束后,则允许有序的“发”,以满足民生需求。这种张弛有度的管理智慧,构成了中国古代生态环境保护中最具生命力的制度原则。

以虞衡制度为组织载体。《周礼》系统记述了山虞、泽虞、林衡、川衡等职官的设置与职责,体现了西周自然资源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化。《周礼·地官》载“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这表明山虞、泽虞作为专职官员,其职责为制定政令、划定禁界并实施保护,即对每种自然资源划定保护范围,并为具体的守护者设立禁令。同时,“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即林衡、川衡分别负责巡视林麓与川泽,监督检查禁令的执行情况。由此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初步分立的制度框架,实现了自然资源从无序开采到有序管理的制度化跨越。

综上所述,西周时期已初步形成以“天人合一”为思想根基、以永续利用为价值目标、以“以时禁发”为基本原则、以虞衡制度为组织载体的早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制度设计精巧,而且将生态环境保护内嵌于礼法秩序与国家治理之中。深入探析西周时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智慧与实践,对当代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历史镜鉴与现实启示。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杜彦)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