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女儿为方便照顾患病父亲,购置了一套房屋并将父亲作为共有人登记进房产证。后父亲意外离世,女儿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却遭到房产登记部门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老陈因长期患精神疾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平常以打零工的方式生活,妻子去世后也没有再婚。
老陈的女儿小檬在柳州工作、生活,为方便照顾患病父亲,让其安心在柳州落户居住,她在柳州市柳石路某小区购置了一套房屋,把老陈作为房屋共有人登记进房产证。房屋的首付款及房贷均由小檬负担。
2024年1月,老陈意外溺亡。父亲离世后,小檬整理好相关材料前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却遭到房产登记部门拒绝——房屋因共有人死亡,可能发生继承,无法直接办理更名手续,需厘清所有继承权属后方可办理。
小檬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变更登记,谁料在诉讼过程中,小檬的奶奶离世,发生转继承。原本仅涉及父女的房屋产权纠纷,瞬间牵扯出叔叔、姑姑等多名旁系亲属,案情变得愈发复杂。她的几位叔叔和姑姑主动出具声明,自愿放弃涉案房产的继承份额,唯有叔叔阿新未作出任何明确的放弃或继承表态。
为解决产权争议,小檬只好将妹妹小敏、弟弟小伟、叔叔阿新诉至柳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产权归她所有。
小檬提交了个人购房/车位借款及担保合同、还款明细表、说明等证据材料,用以佐证自己的主张。在老陈2015年6月26日出具的一份说明中,白纸黑字注明:“房子的钱都是小檬和小敏出的。本人不负责还剩下的钱,如果银行要卖掉房子抵债,我也同意把房子卖掉。”
小檬表示,该案并不属于遗产纠纷,而是物权确认纠纷。自己独自出资购房,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她将父亲登记为共有人,并非赠与房屋份额,而是仅为了让父亲落户柳州、方便赡养照料。房屋不属于她与父亲的共有房产,而是她独立所有的房产。
小檬的弟弟、妹妹明确对房屋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姐姐小檬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自从2013年姐姐到柳州工作、生活后,父亲便和姐姐共同生活,每月生活开销由姐姐和我们一起负责。”小敏、小伟表示,房屋首付款是姐姐多年工作的工资积蓄,房贷还款账户是她的银行账户。姐姐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还款人、所有权人,独自按时偿还房贷,有权取得房屋100%的份额。父亲并没有为房屋出资,也不发生继承,叔叔阿新无权继承房屋。
法院裁判
本案多名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查明,2014年12月,小檬、老陈与柳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首期款16万余元,余款38万余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次年3月,小檬、老陈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车位借款及担保合同,向银行借款38万余元,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房产。柳州市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记载,房屋的权利人为老陈、小檬。自房屋购买至今,房屋的首付及银行贷款都是小檬一人支付。
法院认为,结合桂平市麻垌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得知,老陈原来户口不在柳州,且常年患病、无稳定收入,小檬出于父亲落户柳州和安心居住生活考虑,将老陈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的解释具有合理性。
小檬与老陈共同在房屋生活,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同时,也对老陈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老陈死亡后,小檬依然继续承担着房贷还款责任。法院认为老陈只是基于不动产登记名义上的权利人,房屋不包含老陈相关权益,没有可供老陈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对于小檬要求确认房屋为其个人所有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屋归小檬一人所有。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日常购房加名需谨慎,切勿因善意尽孝、便利落户等随意添加他人为房产共有人。房产证所载名字与产权归属息息相关,随意加名极易导致产权权属模糊,在亲属离世后引发复杂的继承、确权纠纷。若仅为方便居住、落户而加名,并非真实共有或赠与,务必留存出资凭证、书面约定、情况说明等证据,避免日后因亲属离世引发确权、继承纠纷,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维权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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