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原创首发】河南洛阳:778 万元垫款、9 轮司法程序、4 次债权转让,八旬担保人子女数年维权均未获法院支持

2014 年一笔 16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形成 778 万余元垫款本金纠纷;历经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再审、三次执行、两次执行异议复议、高级法院执行监督九轮司法程序,抵押人金某(时年 83 岁)在诉讼过程中离世,三名子女作为继承人全程抗辩主张抵押无效;债权历经银行、华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伙企业、房产经纪公司四次转让,2024 年底法院终审准许变更现债权人为申请执行人,202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三名继承人全部申诉请求。

千万承兑到期垫款,八旬老人房产抵押担保

2014 年 7 月,洛阳新天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洛阳分行申请 16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缴存 800 万元保证金,汇票敞口部分由金某以名下四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限额 920 万元,双方就金某名下四处房产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汇票到期企业未补足资金,银行垫款后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014 年 12 月 24 日汇票到期,企业无力补齐资金,银行全额垫款。扣除800 万元保证金及企业后续零星还款 21 万余元后,仍剩余 7786844.62 元本金及利息未清偿。多次催收无果后,交通银行洛阳分行于 2016 年诉至洛龙区法院,要求企业还本付息,同时主张对金某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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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一审庭审阶段,企业称银行抽贷致无力还款,请求减免利息;金某代理人当庭认可担保事实,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审理期间,金某于 2017 年 2 月病逝,三名子女作为继承人参与诉讼。

继承人多重抗辩,多级法院均未采信

金某子女参与诉讼后,推翻此前代理人意见,提出多项核心抗辩:

其一,签订抵押合同时其母亲金某已80多岁高龄,且有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并已向法庭提交,证明金某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前已患有老年痴呆等病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签字非本人书写,抵押合同无效。

其二,抵押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仅母亲一人签字处分无效,债务应由借款企业独自承担;

其三,后续债权多次转让,现受让方主张执行已超过两年申请时效。嘉兴某企业自2019年11月26受让债权后于2020年2月29日在《东方今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2020年5月26日该企业将债权转让给河南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在《东方今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于2024年8月向执行法院执行申请。

针对上述抗辩,交通银行洛阳分行逐一回应:抵押房产登记在金女士个人名下,无共有产权登记记录;首次一审中金女士代理人已自认签字与担保效力,继承人无充分病历、笔迹鉴定等证据佐证老人意识不清;债权转让均签订书面协议并登报公告,转让链条完整合法。

各级法院审理查明,三名继承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均未申请笔迹鉴定,再审阶段提出鉴定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其提交的病历、购房合同等材料,不足以推翻抵押登记及庭审自认事实;案涉房产登记为金女士单独所有,家庭共有主张无证据支撑,全部抗辩理由均未被法院采纳。

多轮诉讼一锤定音,抵押担保责任依法存续

案件司法流程层层推进:

2017 年洛阳中院以原审未通知继承人参诉,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8 年洛龙法院重审判决:新天源公司偿还全部垫款本金及利息,三名继承人在 920 万元限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 年洛阳中院二审驳回继承人上诉,维持原判;

2020 年河南省高院驳回三名继承人再审申请;

2020 至 2022 年案件三次立案执行,期间银行上级行已批量转让该不良债权,法院曾以原债权人丧失债权驳回执行申请。

债权先后四次流转:交通银行批量转让至中国华融资产,再转至上海某投资公司、嘉兴某企业,最终由河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受让,每一轮转让均签署协议、登报发布催收公告,各转让主体出具书面债权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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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4 年,前述房地产公司向洛龙法院申请变更自身为申请执行人,三名继承人再次提出执行复议,主张债权受让方怠于行使权利、已过执行时效。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债权人银行多年持续起诉、申请执行,构成执行时效中断,债权转让程序合法,裁定维持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2025 年 3 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确认全部裁判结果合法有效。

目前,继承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抵押人死亡不消灭抵押权,继承人未放弃继承遗产,需在抵押限额内承接担保责任。本案集中体现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时效、被继承人抵押债务效力两大法律难点:第一点,河南某房地产经纪公司2020年2月29日通过公告形式获得债权,但其在2023年6月13日才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如在此期间,该公司未有效催收,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执行时效已超过两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中止执行。第二点,既然金某子女已提供关于其在办理抵押时期的病历材料,法院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以判断抵押效力是否存在瑕疵、不实或其他无效情形。

综上,继承人若认为判决不公,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交金女士签约时精神诊疗记录、笔迹比对样本,主张抵押签字不实、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对受让方不具备合法债权人资格、超执行时效的质疑,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来源:北极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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