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以北的,划“汉人”;淮河以南的,归“南人”——反正都排在后两档。
七百多年前,这顶帽子一扣就是一辈子。
但你要是以为“色目人”就是眼睛带颜色,“汉人”“南人”只是南北之分,那今天这篇可有的聊了。
一、别急着对号入座,先搞清楚自己算哪拨
元朝人看人,先问三句话:哪儿来的?什么时候投降的?跟蒙古核心圈近不近?
第一等蒙古人。
成吉思汗统一后的漠北各部才算数,乞颜、札答兰这些。
塔塔儿、蔑儿乞是被打趴下的敌对部落,压根没资格进这个圈——征服后部分人编入军队或当差,更多被分散安置为平民,身份低于蒙古人但没整体沦为奴隶。
第二等色目人。
这词常被误解,不是“眼睛有颜色”,是“各色名目”的意思。
西夏人、回回人、畏兀儿人(维吾尔族先民),还有西征带回来的钦察人、康里人,全往这个筐里装。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掰着指头数了三十一种,钱大昕《元史氏族表》列了二十三种——总之就是“除了蒙古、汉人、南人之外的所有人”。
至于吐蕃,人家由宣政院直辖,高级僧侣贵族自成体系,科举做官单列,压根不跟你们掺和。
第三等汉人。
原金朝统治区的汉人、契丹、女真、渤海,加上四川、云南——因元朝将两地划入“汉地”行政体系,跟南宋核心区分开管理。
第四等南人。
原南宋核心区的百姓,长江流域、东南沿海那块——最后投降的,排最后。
二、差别有多大?大到能要命
做官、科举、打官司,三件事一摆就明白了。
一、做官。
《元史·百官志》白纸黑字:“其正官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
一把手叫达鲁花赤,掌印的。
元初(1260年前)汉人世侯像真定史家还能干干这活儿,但1265年朝廷就明令禁止汉人担任。
至大二年(1309年)再次重申:达鲁花赤必须蒙古人,没合适的才选色目人,汉人南人彻底靠边站。
汉人南人最多做个副手,永远别想转正。
元朝达鲁花赤铜印
二、科举。
分左右两榜——蒙古色目一榜,汉人南人一榜。
首科(1315年)各取二十五人,名额对半。
但考试内容差太远了:蒙古色目考两场,偏经义策论;汉人南人考三场,还得加诗赋。
你以为这就完了?蒙古色目人要是愿意去考汉人南人的卷子,中了还能加一等授官——降维打击,还给你发奖励。
三、法律。
《元史·刑法志》规定: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罚出征;汉人打伤蒙古人则处死。
不过中后期部分案件也允许汉人自卫还手,不是从头到尾都“不准还手”。
蒙古色目人犯事,大宗正府审;元初部分汉人高官(如世侯家族)的严重案件也归大宗正府,但1311年后基本移交御史台。
同样的案子,判出来可能天壤之别。
三、等等,这制度压根没“颁布”过?
说来你可能不信——其实元朝人自己根本没听过“四等人制”这个词。
“四等人制”是后人总结的概念。
清末屠寄《蒙兀儿史记》提了类似意思,日本学者箭内亙研究《南村辍耕录》后提出“三等级”,1938年蒙思明在《元代社会阶级制度》里正式用了“四等人制”,1985年《中国大百科全书》一收,才成了大众常识。
北大张帆教授讲过一桩趣事:金庸先生来北大访问,专门问他“为什么我查不到哪年颁布的‘四等人制’?”
张帆答:确实查不到,因为压根就没颁布过。
元朝在选官、科举、司法上确实区别对待,后人一归纳,发现差不多是四个档次,就起了个名叫“四等人制”。
它更像是习惯做法的总结,不是铁板一块的法定制度。
四、真查起来,乱得很
这四等人的边界,比想象的模糊得多。
“色目人”在蒙古语、波斯语文献里根本找不到对应词——这分类很大程度上是汉人认知世界的产物。
地方志里偶尔还把个别冒籍的蒙古人标成色目,比如为了避税改籍,纯粹是登记错误。
再说做官这事儿,实际运作也没那么死板。
当时最讲究的是“根脚”——你的家族在蒙古崛起时有没有投靠效忠,有没有改蒙古名,有没有通婚。
有这层关系,汉人也照样往上走。
贺惟一直接改名“太平”,一路干到中书左丞相,算是爬到顶了——可惜1365年遭政敌弹劾贬官,途中突然死亡,死因存疑。
史天泽也是汉人,照样高官厚禄。
反过来,蒙古色目底层的穷老百姓,服兵役、交赋税,破产卖儿卖女的多了去了。
张帆教授有个概括很到位:元朝的问题不是“上下等级”森严,而是“内外有别”——蒙古色目算“自己人”,汉人南人是“外人”。元朝人自己的说法叫“内北国而外中国,内北人而外南人”。
五、规矩是死的,日子是活的
元朝九十八年就亡了。
中后期,江南的地主照样广置田产、诗酒风流,日子过得比漠北的穷牧民滋润得多。
那些跨越等级的日常往来、隐秘通婚、共事,在不知不觉中把人群越拉越近。
统治者费尽心机划出的界线,最后被普通人的日子一点点磨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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