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任骊

沿街店铺装摄像头记录日常、引流获客,但拍到隔壁邻居的店门口,算不算侵权?没恶意、没差评,是不是就不用担责?

近日,湖北随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商铺门口外装摄像头拍视频引流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金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肖某的隐私权,依法判决金某赔礼道歉并调整摄像头位置及角度,不得对准肖某店铺门口区域。

肖某与金某系相邻商铺的个体经营者。金某为提高商铺销量与知名度,在自家店门口安装摄像头,拍摄商铺视频并发布至短视频平台,以期涨粉引流、扩大影响。然而,摄像头拍摄范围覆盖至肖某商铺区域。

肖某认为自身受到不当窥探,隐私权遭受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删除相关视频、调整摄像头位置、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金某辩称,其并非故意偷窥,视频仅展示门外公共视角,未涉及肖某店内活动或商业秘密,且平台评论均为好评或点赞,未造成负面影响。

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尽管肖某商铺门口处于公共视野范围内,但该区域与肖某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肖某对该区域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金某长期、持续拍摄该区域并将视频上传网络用于商业营销,已超出合理限度,导致肖某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信息被不当公开,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针对金某提出的无偷窥故意、未造成网络负面评价等辩解,法院指出,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以主观恶意或实际损害结果为唯一判断标准。只要行为客观上侵扰了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或不当公开了他人私密信息,即可构成侵权。鉴于金某事后主动删除视频、调整摄像头角度,及时控制了侵权影响,未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方式、影响范围以及已采取部分纠错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公共区域并非隐私“真空地带”,广大商户应当树立边界意识与法治意识,理性开展线上宣传经营活动,切勿因盲目引流、随意拍摄越界侵权。在合法经营、良性竞争的同时,尊重邻里权益、维护和睦邻里关系,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