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被告何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向原告放贷公司在线申请两笔信用贷款,金额合计数万元。放贷公司将借款足额发放至何某账户后,何某仅偿还了部分本金。此后,何某以电子借据缺少双方手写签名、合同效力存疑,以及放款方预先收取手续费涉嫌“砍头息”为由,拒绝继续支付本息。借款逾期后,放贷公司依据约定开始叠加收取违约金、逾期费及各类罚息,何某遂全面停止还款。放贷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何某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取得了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且已按约将借款足额发放至被告账户,被告亦实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某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法官普法
不少群众误以为“高利网络贷款不用还”,这是对法律的误读。法律严格保护合法的借款本金及法定利率上限以内的利息,借款人必须偿还;只是超出法定上限的高息、砍头息、不合理罚息等,法院不予支持,已支付的超额利息还可主张返还或抵扣本金。本案借款利率并未超出法律保护上限,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还本付息。此外,电子借款合同通过人脸识别、电子签章、实名认证及放款收款记录等即可认定有效,无纸质手写签名不影响合同效力。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拒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征信等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任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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