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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解决好“如何创造政绩”的问题,即解决好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路径方法问题。延安时期,如何创造出群众满意的司法业绩,同样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作为陕甘宁边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司法会议——陕甘宁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则无疑为司法工作“如何创造政绩”作出了生动注解。回顾这一法治事件,从中汲取历史营养,有助于以正确政绩观为引领,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通过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确保科学决策
正确政绩观源于对实际情况的深刻把握。因而,对现实情况的调查研究越是全面、准确,就越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越能为谋划工作、破解难题、制定决策提供科学支撑。1945年10月的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正是在与会人员对司法工作进行周密调查、仔细研究的基础上召开的。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为了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与各分庭、县司法处曾在会议召开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1945年初,边区高等法院举行司法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陇东、三边、绥德各分区专员,各县县委书记、县长以及模范司法、调解工作者等人,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延安大学司法系主任何思敬等均出席。座谈会围绕边区司法实践中的七个重点问题,即“人权保障”“法律根据”“监所工作”“调解工作”“调查研究案情”“过期上诉与缠诉”等展开深入讨论。可以说,这次座谈会为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顺利召开做好准备。
此外,在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召开前两个月,按照边区高等法院通知要求,各分庭、各县司法处还就司法政策、监所等问题,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进行实地调查。通知还特别要求,边区司法人员要提出正确的并能够反映事物本质的统计数字和典型案例,如判例、调解例、屡犯例、教育转变例等。调查材料务必要真实、成熟,不是道听途说或一面之词,也不是审判员主观认为正确的东西,而是经过实践检验,又为群众所公认的。在发动边区各分庭、县司法处司法人员走出窑洞、深入群众、下乡调查的同时,1945年8月初,边区高等法院还派工作人员分赴绥德、陇东两分区进行调查研究,边区高等法院本身也进行了一个月的业务座谈和研究。
一切政绩必须植根“实际”的土壤,遵循“规律”的准则。正是由于会前全面而深入的调查与准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对事关边区司法建设走向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才更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群众利益。不仅如此,会议闭幕后,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的领导同志还身体力行,作典型案件的调查研究,以实际行动教育广大司法干部放下架子,去掉官气。在1946年11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上,谢觉哉就对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所展现出的良好作风大加赞赏。他还提议,边区各级领导机关都要发扬这种周密调查、仔细研究的优良作风。
通过检视反思查找问题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开展充分的讨论与严肃的批评,总结经验,检讨不足,是延安时期形成的优良工作作风。从相关的史料档案看,此次会议期间,边区政府和边区司法工作的领导人不仅几乎悉数到场,而且从上至下纷纷围绕边区司法制度展开热烈讨论,在直面问题中检讨不足、修正错误、达成共识。
检视反思突出问题就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此次会议前半程主要采取漫谈方式,由与会同志全面反映各地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边区政府秘书长李维汉、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王子宜等同志,更是带头对司法工作进行深刻反思和深入讨论。林伯渠指出,边区司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出现了不少好的司法工作者,有不少新创造。但过去的司法工作还有缺点,如调查研究不深入,解决问题迟缓等。谢觉哉表示,目前边区司法状况,找到了道路,但还落后。他希望此次会议要搞出点东西,从搞东西来训练自己。不仅是领导同志,与会的司法人员也本着“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讲真话、道实情。如在建立报告制度方面,大家普遍反映,过去边区高等法院的月报要求把处理过的案件全报告,闹得各县的书记员要拿出三分之一的时间写月报。这样不仅忙不过来,有的县报来的月报和处理过的案情还不相同,结果是吃力不讨好。另外,大家还批评边区高等法院对下检查、指导工作不经常,直言“边区高等法院几年来很少到下面检查工作,也很少开会,领导机关和被领导机关联系不够”。
及时修正错误、纠正偏差是会议的鲜明特点。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聚焦调解与审判的关系、检察机关设置、司法干部任用标准、干部作风、监所工作等展开激烈讨论,纠正了过去几年间的缺点和偏差。例如,会议指出过去一段时间曾过度强调调解,以致出现“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数字作为干部考绩标准”等偏向,进而确立“双方自愿,不许强迫;适合善良习惯,照顾政策法令;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原则。再比如,针对个别司法人员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存在的错误认识,如“只能用于落后地区”“只能负责人使用”“只能适用于很少案子上,尤其是在法庭内就不适宜”等,经讨论后明确提出,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核心是学习他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而不是机械地照搬就地审判的形式。在及时纠正这些工作偏差的同时,对于一时难以完全解决的重大问题,则强调要予以持续研究和推进,体现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如在关于检察制度的建立等问题上,会议认为,因其带有法制上的根本性,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决定先行整理与会人员的发言讨论材料,留待下届边区参议会研究决定。
正是得益于与会人员的深入讨论、反思检视,会议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确定了调解与审判原则,在司法制度、干部任用等问题上亦有详尽讨论,并对边区土地、租佃、婚姻等条例提出修正意见。发展总是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实现的。显然,经由广泛深入地讨论,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使得与会人员对司法工作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形成较为清晰、统一的认识,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正如王子宜在会议总结报告中所说,这次会议开得好,解决了些问题,是因为大家贡献了好多宝贵意见、好多办法的结果。他表示,依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把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大体上作出了一个初步答案。
通过发扬民主凝聚智慧力量,守护公平正义
正确政绩观的核心是为民办事、为民造福,这就要求政绩创造必须到群众中去想办法,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此次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上,司法工作如何通过发扬民主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以创造出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认可的司法业绩,仍是会议的中心议题。
群众力量比办公室的力量大得多。司法民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其实,早在1945年初召开的司法工作座谈会上,谢觉哉就深刻阐释了司法工作与群众结合、贯彻群众路线的问题。与会人员在发言中也一致认为司法工作要发扬民主,才能断案正确。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对于司法工作发扬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同样深有感触。赤水县裁判员任君顺在讨论发言中总结了一段时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他指出,过去工作中的主要错误,是在把案情稍为弄清后,就拿到办公室来判决。现在按照新方式办案,更加注重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案子要召集群众,发扬民主。像过去解决不了的案子,现在拿到群众中去,就容易解决。米脂县司法人员在谈及本县开展审判工作的做法体会时表示,复杂重要的案子在法庭上弄不清楚,便下乡到出事的地点勘验调查,吸纳群众、下级干部参加共同判断。而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创造——人民陪审员制度,同样得到与会人员的认可,会上还就坚持好运行好这一制度,发挥其在纠纷化解、革命法纪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作用提出完善意见。
众人的事情要众人商量着办。司法工作发扬民主作风,还意味着在司法机关内部,也应该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各方面商量研究。王子宜在会议总结报告中专门就此予以强调,他表示,对机关内部和自己一块工作的同志,在工作方式上也应该多采取民主,少命令。例如,审判员对书记员,遇事要商量,不要人家还未发表意见,就把结论放在前头,把人家变成写字匠,拉差性质的,那人家怎么能很好的工作呢?今后,我们要把自己所领导的机关变成一个大家庭,大家负责,大家动手,才能把工作做好。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司法民主的典范。值得注意的是,会议期间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讨论也非常热烈。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大会讨论后确定了三个原则: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经过群众解决问题。而这三个原则贯穿着一个基本精神,就是民主。王子宜在总结报告中对此进一步解释说,调查审讯都有群众参加,案情从群众中来,竭力求得全面正确,是非曲直,摆在明处。然后把调查研究过的情况在群众中进行酝酿,使多数人觉得公平合理,再行宣判。既合原则,又近人情,不仅双方当事人服判,其他事外人也表示满意。他还特别强调,这种审判方式,是最民主的审判方式。应该在各种审判中发扬这种密切联系群众的民主作风,而不是机械地从形式上模仿。
通过锤炼作风增强实干本领,夯实发展根基
过硬的本领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关键支撑。创造群众满意的司法业绩,既要有想干事、真干事的自觉,也要练就会干事、干成事的真本领。依靠极端负责的作风、虚心学习的品质、激励约束并重的机制创造群众满意的司法业绩,是这次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形成的共识。
坚持极端负责的作风。在有关司法干部作风问题讨论中,认真负责的态度被列为首条。司法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当“官”和“老爷”的,对人民要有足够的切实的负责态度。谢觉哉在会议期间的讲话也表示,司法工作是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的,所以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要有严格的责任心。极端负责的作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解决好司法工作为谁负责的问题。针对会前有人提出的“到底为上级负责还是为人民负责”的问题,与会人员认为,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二者统一于“忠实于人民的事业”。王子宜在大会总结报告中指出,为人民负责,不是抽象的名词。老老实实脚踏实地做一件事情,就把这一件事情做好,那就是为人民负责,亦即为上级负责。另一方面,克服司法工作中“推事主义”。即克服司法工作中既不为人民负责,也不为上级负责,或推上推下、推左推右的问题。比如,案件办理中一遇到困难,就让当事人找院长解决;要么当工作一来,就推到书记员身上。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要不得。
培养谦虚好学的品质。会议期间大家表示,司法工作属于专门技术工作,司法干部也有其特殊性,因此就要在保持司法队伍稳定性的前提下,着重加强在职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就此,大会给出了答案:首先,统筹好法律与习惯。司法人员不光要掌握边区的政策法令,更要熟悉善良风俗习惯,并在适用上力求二者兼顾。否则,僵硬地适用法律条文,就成为了“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其次,统筹好当前和长远。立足当前司法干部短缺、脱离岗位集中培训不现实的实际,主张以业务交流研讨和短期训练班为主。着眼长远,可通过在延安大学开设司法班等方式以系统训练、培养司法干部。最后,统筹好学习和运用。立足问题导向、实践需求,加强司法办案经验总结交流,编纂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创办司法通讯月刊以供内部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实现“干什么就重点学什么,缺什么就重点补什么”。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管是防范政绩观偏差的防火墙,厚爱是激励担当实干的催化剂。会议期间,针对个别同志提出的司法干部进步慢、司法工作没出息的问题,会议一方面强调不应该有这样的看法,“只要工作成绩好,地位低有什么关系?工作差,地位高又有什么好处”?另一方面,呼吁对那些经验丰富、成绩优秀的司法干部,多从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使他们安心于司法工作。譬如,根据高等分庭和县司法处组织条例,推事应等于专署科长一级,审判员应等于县政府科长一级,都应该得到很好落实。与此同时,会议也特别指出,干部奖惩制度过去执行的不够好,边区高等法院要颁布司法干部奖惩条例,今后要把这一制度严格建立起来。
人民法院报·5版
作者
薛永毅(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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