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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不认可

01

没有提交原件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02

原件和复印件不一致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一致,其真实性无法核实。

03

对原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证据系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形成,案外人未到庭接受质询,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04

对原件内容存疑

通用: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实质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所载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针对电子证据: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实质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存在删减、剪辑、遗漏情形,内容不完整,无法客观反映事实全貌。

针对逻辑矛盾: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实质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反映内容明显违背常理,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具有实质真实性。

05

证据未做公证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未经依法公证固化,来源及真实性无法确认,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06

证据页码、骑缝章不连续、不完整或证据有涂改、增删、覆盖痕迹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存在涂改、增删、页码不连续、骑缝章不完整等情形,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07

签字盖章系伪造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上签字/盖章并非我方签署,系伪造,不具有真实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08

签字人无授权委托书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签字人员未取得合法授权,无权代表我方作出意思表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09

证据形成的时间、背景存疑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形成时间、背景与本案事实不符,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0

证据形成于对方与案外人之间,案外人未到庭质询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形成于对方和案外人之间,案外人未到庭接受质询,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11

证据来源不明,取证方式不合法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来源不明,取证方式不合法,真实性无法确认,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2

电子证据未提供原始载体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电子证据原始载体,无法辨别内容是否完整、真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3

电子数据未展示原始生成、存储、传输过程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电子数据未展示原始生成、存储、传输过程,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4

未经合法司法鉴定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未经合法司法鉴定,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确认作为定案依据。

15

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案涉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合法性不认可

16

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非法方式取得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非法方式取得,来源不合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7

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办公室获取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系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办公室获取,取得方式严重违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8

盗取、抢夺、非法复制获取或利用非法工具获取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系盗取、抢夺、非法复制或利用非法软件、黑客工具获取,来源及取得方式均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9

偷拍、偷录、窃听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录音/录像系偷录、窃听形成,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

违反公序良俗方式获取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1

域外证据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域外证据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2

证人未出庭作证,亦无合法理由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具有合法性。

23

单位出具证明无负责人签字、无公章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明无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公章,证据形式不合法,公章依法不应被采纳。

24

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且无正当理由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告逾期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依法不应采纳。

25

故意逾期提交证据以拖延诉讼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告故意逾期举证以拖延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不应采纳。

26

未在证据交换中出示,当庭突袭举证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告未在证据交换中出示,当庭突袭举证,程序违法。

27

电子数据来源不明、未经固化保存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电子数据来源不明,未依法固化保存,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8

电子数据篡改、编辑、剪辑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电子数据存在篡改、编辑、剪辑,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9

原始载体灭失、无法出示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已灭失,无法核验,不具有合法性。

30

严重侵害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严重侵害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取得方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联性不认可

31

证据形成于对方与案外人之间,与本案及我方均无关联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形成于对方和案外人之间,与本案及我方均无关联,依法不应被采纳。

32

证据指向公司/其他人,并非本案当事人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指向公司/其他人,并非本案当事人,依法不应被采纳。

33

证据涉及已注销/无关主体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涉及已注销/无关主体,与本案无关联,依法不应被采纳。

34

证据形成早于/晚于本案争议事实时间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形成时间早于/晚于本案争议事实时间,与本案事实无关联,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应被采纳。

35

证据内容与本案纠纷发生时间无关联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内容与本案纠纷发生时间无关联,不能证明本案事实,依法不应被采纳。

36

证据涉及其他法律关系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如:本案是借贷,证据是保险、劳务、合作、投资),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37

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无逻辑关系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无逻辑关系,不具有关联性,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38

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9

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应被采纳。

40

证据内容与原告诉讼请求无逻辑联系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内容与原告诉讼请求无逻辑联系,不能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