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环节及表现

通过对相关案例及研究报告进行分析,我们归纳出以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环节。

(一)投资与融资环节

具体表现:在投资收购企业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被收购方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利用企业审批权进行权钱交易;签订虚假投资合同,伺机侵吞国有企业公款或投资利润;在投资工作中,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方式收受委托人、被担保人“好处费”;在主持收购企业过程中,未对项目尽到审慎义务,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经营决策,造成国家财产巨额损失等。

案例

童某某为中石化某直辖市分公司董事长,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中石化某分公司某加油站股东朱某某(占股30%)希望童某某能够在该加油站经营中给予关照及其股权在被收购过程中得到童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分三次送予被告人童某某“好处费”4万元,共计12万元。 童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工与薪酬管理环节

具体表现:用公款为单位领导或者职工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金,借此侵吞国有资产;经国企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工资、奖金、分红等方式私分公司“小金库”资产;以虚报工作人数、工时数等方式,侵吞公款;上级领导收受下属贿赂后,对下属升迁和日常工作给予关照等。

案例

某省能投集团煤业公司某市煤炭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原党总支书记、董事长许某截留下属单位经营性收益设立“小金库”问题。2007年3月至2017年6月,许某在担任某市煤炭科学研究所所长和某市煤炭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期间,安排相关人员采用少计或未开发票截留下属单位经营性收入、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等方式设立“小金库”,共计2158.91万元。其中,用于巧立名目滥发津补贴和福利960.53万元,许某本人领取67.64万元;先后挪用166万元用于个人理财和无偿出借他人。此外,许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6月,许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解除劳动关系,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

(三)企业改制环节

具体表现:重组、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转移国有资产,继而侵吞、挪用公款;随意转移隐瞒国有资产,低估、不估国有财产,从而进行贪污、挪用;国企人员贪污企业破产专项经费;在国企股权转让过程中,帮助他人收购股份,并借此收受贿赂;破产清算责任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等。

案例

吕某某在任职某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管的国有独资企业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公司)总经理、市建公司改制协调小组组长期间,在市建公司改制过程中,以市建公司管理层商议决定等形式,采取将市建公司所有房产排除在评估清单之外、签订虚假房产买卖合同、不如实申报市建公司账外资金等方式,将原市建公司所有的5、6、7、19号楼门面房及账外资金划入改制后的某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吕某某被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务管理环节

具体表现:用公款报销以虚假名目开具的真发票;通过应收账款不入账、虚构业务开具现金支票等手段,骗取公款;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相关企业办理银行融资贷款,并收受贿赂;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理财,或替相关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等。

案例

某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二处系国有企业。2005年12月31日,该企业会计郑某某应单位安排,在本市建设银行南大街支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存放单位的部分公款。2009年2月20日,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郑某某被任命为该单位内部银行行长,主要负责单位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日常核算和资金管理。2011年12月30日,郑某某利用负责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将存放于其账户内的单位公款115万元

通过个人网银购买理财产品,后根据单位用款情况分五次赎回该理财产品,共计获利4848.82元。 郑某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技术与服务环节

具体表现:在技术采购洽谈或技术服务过程中,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技术设备供应商在系统维护、培训过程中虚报支出贪污公款;研发负责人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提出倾向性意见,帮助行贿方获得技术业务等。

案例

戴某某担任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的信息技术采购计划,组织评估、选择供应商、商务洽谈、合同签订等工作;监督和管理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绩效;负责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专业队伍建设工作等。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科技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PDA”项目提供帮助,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600万元。 戴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程建设环节

具体表现:故意违反招投标的法律规定,应招未招,为行贿人获取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取贿赂;先施工后履行招投标程序,帮助施工方中标而收受贿赂;国企招标方收受贿赂后向投标方泄露标底;作为基建工程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在承揽工程过程中给予有关人员好处费、收受建筑材料设备供货方贿赂款或者贪污截留工程款;利用施工、管理、监督等职务便利,向施工方索取贿赂或者非法收受施工方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关负责人接受他人请托,对名下存在虚假成分的拆迁材料予以审核通过,或者帮助协调拆迁现场事宜,从中收受贿赂;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高合同标的额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具有管理职能的人员通过开具虚假发票套现,截留工程款;工程承包方为能尽快结算工程款、周转资金,向施工监管人员行贿;国企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提供代理服务中收受他人贿赂,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等。

案例

2014年8月,中建某局西南区域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任命孟某某担任某项目执行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包括促进合同履约、审核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等。经孟某某等人确定,某项目的剩余工程由某达公司实施。后中建某局与某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土石方外运单价为51元/方。同年8、9月,在某达公司进场施工前后,孟某某与该项目技术员郑某、某达公司负责人杨某某以及杨某某在该项目上的合伙人李某某共同商议后决议通过调整标高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工程款,所得资金孟某某和郑某分得一半,杨某某与李某某得另一半。孟某某安排郑某具体负责调整标高、计算虚增工程量事宜。郑某随后安排项目测量员彭某某在公司退场数据的基础上上调了部分区域的标高,增加了14,194.15方的土石方量,合计工程款72.39万元。 孟某某、郑某、杨某某、李某某被法院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物资采购与保管环节

具体表现: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请托人获取采购物资供应权,从中谋取私利;采购人员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多列支出进行虚假报销,将单位公款占为己有;具有采购决定权的工作人员收受供应商贿赂,在物资采购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享受结算权的采购人员收受贿赂,帮助供应商尽快结算货款;利用保管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等。

案例

某汽轮电机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生产火力发电机组、风力发电机组等电力装备。该公司的物资部门,在公司中占据重要地位,主要负责该公司采购计划的编制、物资供应、采购物资入库与结算等事项。由于具有一系列原材料和物品的采购权,物资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往往备受供应商的关注,甚至极易成为不法商人“围猎”的对象。接群众举报,市纪委监委对该公司物资部部长A某、副部长B某和采购员C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A某、B某、C某三人受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D材料公司在承揽业务、供货质量审核以及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各自索取、收受了该材料公司给予的好处费340万元、100.8万元和138.4万元。

(八)经营销售环节

具体表现:业务负责人将货物定金、销售款侵吞、挪用,或者将业务单位应付给本单位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业务负责人员为了个人利益,滥用职权将本公司货物以低价卖出,侵犯本公司利益;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货物无偿给关系人(企业)使用,损害公司利益;在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结算货款、收账等便利条件,侵吞、挪用公款。

案例

2008年6月至2012年2月,鲁某某在担任国有独资企业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置业公司某物业管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违反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将某煤电集团某置业公司调拨给某分公司的自用煤以每吨480元到6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其外甥郑某(另案处理)4642.7吨,以每吨5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祥500吨。某煤电集团运销公司对外销售上述调拨自用煤的价格在每吨600元至780元之间,鲁某某违规销售自用煤的所得价款与某煤电集团对外销售该煤的价格相差共计107.49万元。 鲁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租赁业务管理环节

具体表现:在国企资产出租业务中,帮助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违规获得承租资格,并从中收受贿赂;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相互勾结,以先承租再转租的方式,侵吞固定资产出租收益;利用管理企业资产的职务便利,索要或者收受承租人的“好处费”,为承租人谋取利益。

案例

王某某,原系某煤炭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初,某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某得知某煤炭公司欲将某煤炭公司大厦负一层至五层楼房对外出租,遂于同年3、4月找到时任某煤炭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向其表达了承租意愿,请王某某帮忙,并承诺事成之后有重谢,王某某应允。同年8月,杜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美元30万元(折合人民币184.377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后某煤炭公司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煤炭公司大厦楼房租赁事宜时,王某某推荐了某餐饮有限公司。2013年1月,某煤炭公司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王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资产处置环节

具体表现:处置企业办公家具、电脑、网络设备、车辆、生产设备等报废资产时,存在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等问题。

案例

张某某,原系某钢铁集团国贸公司废旧物资室主任;吕某,原系某钢铁集团炼铁厂生产计划科物资回收管理员;任某某,原系某钢铁集团物流中心物资回收管理站主任。2011年7、8月,朱某某得知某钢铁集团炼铁厂有近300吨材质为紫铜的结晶器铜板报废并将作销售处理。2011年8月至10月,朱某某通过吕某,采取将废结晶器铜板虚报为黄铜材质的方式,形成废旧物资计划报送至某钢铁集团物流中心。后朱某某又通过任某某,在明知该废旧物资计划虚假的情况下,仍然按照黄铜材质将计划报送至某钢铁集团国贸公司。张某某利用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该批结晶器铜板系紫铜的情况下,弄虚作假,以废黄铜材质的品名和价格与朱某某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使朱某某等人以3.45万元/吨的废黄铜价格购买废结晶器铜板239.1吨。经评估,该批结晶器铜板的价值为5.3万元/吨,差额部分442万余元被张某某、吕某、任某某非法据为己有。2012年至2014年,张某某利用管理废旧物资销售的职务便利,为某锌业公司从某钢铁集团国贸公司顺利购买锌渣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某锌业公司经理刘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万元。为董某某经营的某再生资源公司从国贸公司低价购买废油等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董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万元。张某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吕某、任某某被法院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