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对于私力救济者的过度约束,导致它很容易被侵权者肆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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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呦呦鹿鸣黄志杰
2026年7月10日晚,“长沙占位女车主”事件终于来到大结局:当事女车主向车位所有人当面道歉,并写下道歉书。
此时,距离6月30日开始占车位,已经过去10天。
这本来是这个世界再微小不过的小事,却偏偏闹得举国皆知,在全国网友呼声之中,经由中央级媒体下场,才得到本应得到的结果。
在我看来,这位占位女车主、长沙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副处长彭*曦,并不是真的知道错了,而是知道怕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
先看事件完整经过:
在湖南长沙开饭店的@侠客小俊哥 家住开福区湘诚德丰小区,这是一个省直公务员小区,业主多为通过内购获得商品房的公务员,10年前,花了8万元在地下车库买了一个车位。6月30日,一辆红色本田停在了他的车位上,凌晨三点半他回家后发现车位被占,只好自己停到了其他地方。他联系物业通知车主挪车,但物业发现车主所留电话是空号,辗转联系上车主后,对方说在外出差没法挪车,需要四天。巧的是,7月1日下午6点,@侠客小俊哥 在车库偶遇了车主在车里取东西,原来她并没有出差。
接下来就是事件之所以放大的操作了:女车主没有道歉、挪车,反而报警投诉@侠客小俊哥 ,民警到现场后,认定女车主不占理,但她依然拒绝道歉。7月2日,女车主第二次报警,民警到场后依然认为她不占理,劝其挪车并道歉,她依然拒绝。按@侠客小俊哥 的说法,是“态度非常嚣张”。
7月3日,@侠客小俊哥 自己采取了措施,在车位上打了U型栏杆和几根立柱,把红色本田车围住,张贴纸条:“占用私人车位 5 天、拒绝沟通,要求当面道歉后才拆除钢管。”
事件曝光后,涉事女车主被人发现身份:彭*曦,1997年生,2023年3月,经长沙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从宁乡市菁华铺乡政府被录用到长沙市体育局,现任体育产业处副处长。7月7日晚,体育局和社区书记介入调解,U型钢管被拆除,红色本田驶离。
7月8日下午4点-7月9日凌晨3点,在多个部门操持下,双方调解时间长达11个小时,未果。为什么呢?@侠客小俊哥 要求女车主道歉,而女车主提出4条要求:1、可以道歉,但不能公开道歉信;2、@侠客小俊哥 不能拿调解同意书;3,不能拍视频;4、她道歉后,需要@侠客小俊哥 对堵车向她道歉。
再后来,直到7月10日晚,几轮调解后:@侠客小俊哥 拿到了道歉信,并将其打码后在视频中公开,他同时获得一笔补偿金。
7月10日晚,@侠客小俊哥 拿到女车主的手写道歉信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直到7月9日,女车主依然坚持自己有理,而且要求对方向她道歉。
那么,她为什么这样?她是无理取闹吗?
并不是。女车主还真是有法律依据。这个事件,适用《民法典》第1177条,法条原文是: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侠客小俊哥 在车位上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但是,站在女车主的视角,同样是第1177条,可以找出自己的依据:
第一,她完全可以认为这不是“情况紧迫”,毕竟也不害及人命;第二,她也完全可以认为这不是“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毕竟按照国家机关正常工作效率,十天半个月也可以算是“及时”;第三,她还可以认为对方损失不属于“难以弥补”,毕竟事后给个几百块就行了。第四,她完全可以认为对方没有“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毕竟两次报警的是她自己,而不是@侠客小俊哥。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第五,根据法条中最后一段,女车主还可以认为对方“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自己被损害(汽车所有权),@侠客小俊哥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如果抠法条,@侠客小俊哥 在这件事上,单单一个法条,就有五个违法可能点,而女车主仅仅只有一个。占位女车主理直气壮。
有理吗?有理,毕竟“法条在手,天下我有”。荒诞吗?就是这么荒诞。
为什么荒诞?因为法条有问题:法条对于私力救济者的过度约束,导致它很容易被侵权者肆意解释,一旦侵权者是掌握公权力的人,这种恶果就会尤其明显。此外,即便法条没问题,是“良法”,但法条如何解释?同样也很难讲。
所谓“官字两个口,上说有理,下说也有理”。就来自这里。
2020年时,我写过一篇文章《》,介绍了一个奇葩案件:
2009年7月2日,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村支书之子、区城市管理局的职工许振军率领一帮人,冲进村民张好峰家中,用棍棒把张好峰的妻子常卫云打得头破血流,以此报复张好峰一天前向上级政府举报村支书经济问题。张好峰报警,但无论是许振军的单位,还是村委会,都以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许振军的下落。前者说他出差了,后者说他不在家。
事实上,许振军一直就在村里,7月19日夜,他又纠集了一伙人来到张好峰家门前,砸门、叫骂。从21点到24点,张家在144分钟内拨出27个报警电话。
但许振军等人还是持刀还是闯进了张家院子。张好峰一家,手持棍棒、镰刀等,站在院内,与许振军等人打斗,许振军多处受伤,而后不治而亡。2010年6月25日,河南省新乡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张好峰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其子张海宾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经最高法院介入,河南省高院重审,张家两父子均被判死缓。
张家父子入狱后,院子已经荒芜
事发11年后,张家大门上依然留有被闯入者破坏的痕迹
这个案件,我旗帜鲜明支持张家父子。这有什么好争议的?分明就是正当防卫。恶徒第二次杀上门来,不反抗,难道等死吗?
然而,整个司法系统,以及司法系统之前的各个介入其中的权力部门,却依然能找到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言之凿凿地将张家父子依法判了死刑。
长沙占位女车主案,其实就是张家父子案的缩小版。两个事件虽然冲突剧烈程度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但本质是一样的:私力救济被过度压制。
为什么女车主会如此傲慢,态度强硬?根本原因也就在于这里。占车位这种最简单冲突,都需要耗费10天时间,以及大量公共舆论资源,可见,当下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已经在泥潭里了,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需求。
许多被侵犯者的声音隐入尘烟,或者根本无法发出声音,只能自己独自忍受。
从车位主人@侠客小俊哥 这个网名就可以看出,他是一个“积极维权者”,对于这样的人而言,车位被侵占,不仅仅是一天损失多少块钱的问题,而是一种人格尊严的丧失。对方的欺骗、傲慢、报警,甚至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他批判,都让他感受到了远超过车位损失的痛苦。这种痛苦在麻木看客身上可以忽略不计,但在一些人身上,却是深入灵魂的打击。如果权益无法得到维护,那么,他作为一个人的完整性也将丧失。这也就是他为什么一定要对方正式道歉、公开道歉的原因。
同样的,对于张好峰一家而言,门被砸坏,对方冲进家门,造成的物质损失,其实也是寥寥无几,修一个门的花费也就是几百块,但是,对于“家”被侵犯,他们却是痛苦万分、危险度拉满。
反之,在另一些人眼中却不是这样,包括那些把他们判死刑的人恐怕则会认为:不就是一张门吗?赔几百块就行了,而且,你“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而不是自己动手反抗。
张家父子被判死刑、长沙占位女车主拒绝道歉,所依据的理论,在本质上是同一个。而@侠客小俊哥 的U型管,和张家父子的棍棒、镰刀,本质上也是同一个物品:捍卫私权的工具。
那么,为什么女车主最后还是道歉了呢?原因是:这件事就被舆论提前介入,网友围观了事件经过,事态愈演愈烈,不得不道歉。
世间固然有法律,但同时,终究是有公理在的:积极捍卫私权,理之所在,义所当然。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司法,而是舆论,以及舆论背后的公议。
呦呦鹿鸣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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