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长沙湘诚德峰小区一则女干部恶意霸占业主车位的帖子在网上发酵。现在终于有了官方通告。

事情初起的时候,没有细节,舆论就沿着已有的东西泛泛而谈,比如身份。大多观点的根据,其实只有5个字“干部占车位”。这的确是最能在当下舆论场中迎合情绪的点。

现在通告来了,细节有了。不过,其实大多数人,通告也只是扫一眼,不会改变原有印象。但是,很多事的是非对错,其实藏在细节中。我仔细看了之后,我觉得有必要解析一下。

初看这件事,我就觉得闵某也不是省油的灯,通告印证了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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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梳理一下,边梳理边评论。

黑字为事实部分,蓝字为评论。

第一天,凌晨三点,闵某回家,发现自己车位被占。

车位紧张的小区,晚上看到有空车位,就会赌别人晚上不会回来了,就会停进去。

这是不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当然是。这类事情,很多人都做过,不算一件大事。因为车位虽然有产权,但没门,是开放的,和房子是不一样的。所以,和盗窃、故意损坏,性质是不同的。

女干部很糟糕的是,占用别人车位,没留联系方式,留给物业的也假的。也就是说,根本没打算让。

要不要立法进行行政处罚?我一直说,中国有一种重刑主义,什么都入刑、什么都拘留。但有一个原则是,如果自己能私力救济,就不需要立法。车位可以装锁,智能的充电的,也很方便。这就像我们应该先装门,而不是大家都不装门,去立一个法,一旦偷窃,一律枪毙。

闵某把车直接堵在了女干部的车前面。闵某告诉物业,凌晨4点之前,他可以下来挪车。物业发现电话是假的,通过交警联系,交警发了短信。

遇到车位被占了,一般人的处理是自己找其他地方停,尽量不妨碍其他人的通行。反正到了明天,事情自然就解决了。或许闵某也没其他地方停了,就堵在女干部的车门口。这时,闵某的做法也没什么大问题。

停车的时候是凌晨三点,闵某给出的“配合时限”,是凌晨4点。一般人遇到这个事,都是第二天再说,大多时候自然就解决了。自己也不麻烦。不然回了家还得等到凌晨四点。但闵某给出期限,就是再说,我不管你睡没睡,你得给我起来,限你一个小时来移车。

这是个不怕麻烦,但就要争口气的人。

早上9点,女干部发现自己车被堵。接下来,就是女干部联系闵某,发短信道歉(这是第一次道歉),闵某夫妻都没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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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一个采访截图,这些说法都是捏造的。女干部第二天就联系了闵某,试图移车

假设你堵了别人的车,心里会不会惦记着这个事,会不会留心电话?可以猜想,就是故意不接,因为这个时候,主动权已经转移了。

这时双方是什么心态,女干部想尽快能开自己的车,而闵某反而不着急了。

女干部对他人造成的后果,不是一个限制性的后果。第二天早上车都开走了,空位很多,对闵某造成的不方便的状态在早上就结束了。情况的本质,转变为了“堵车”给女干部造成了不方便。

从法律上说,“侵害停车位权益”的状态结束了,“侵害车辆财产权”的状况开始了。

闵某虽然没接电话,但2下午两点通知物业,11点已经把车移走了。但女干部接到物业电话,表示在出差,但实际上没出差。

这个时候,女干部也被激发出脾气了。她觉得自己车被堵、短信道歉、对方不接电话,置之不理。那么,你要堵就堵,我就一直占着。

但是,这个时候,看似她一直不让,其实,她一点便宜都占不到。她车被堵在那里,对闵某没任何损害。闵某要用车,随时开走,她呢,开不走。她一点主动权也没有。

6点,闵发现车没移,再次堵车。要求女干部道歉,才不堵车。

9点,女干部男朋友雷某,驾车堵住了闵某的车。随后女干部报警,闵某到现场,吵架。经民警协调,女干部道歉,闵某谎称没车钥匙,不移车。民警将纠纷反馈给社区处理。

女干部谎称出差和闵某谎称没钥匙。已经使得事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个时候,双方都有寻衅滋事的成分了。所以有人说,一个5天,一个10天。法律上不一定对,但道理差不多。

不过,警察到场,闵某的诉求都已经达成了,女干部也道歉了。女干部占了他一晚上车位,他堵了女干部一整天的车,也不亏。一般到这时候,事情就结束了。

但闵某继续堵车。

占停车位产生的损失是可以计算的。停车费、额外的工时费,都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这些都是闵某的合法权利,但他没有堵车的权力。

有人会说,我堵的是自家车位为啥不可以。打个比方,有贼入室盗窃了,你可以把他堵在家里,然后报警。但你长期把他关在自己家里,也是非法拘禁。不管是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还是政府行政,都不可过度,这是有法律规定的。当然,如果女干部多次、明知、故意占闵某的车位,事情的性质就不一样了。

再打个比方,如果一辆车在路上撞了一只狗。警察到场后,双方对事故责任、狗的价值产生分歧,解决办法是去法院,狗主没权利扣车。

女干部应该赔偿闵某占用车位的损失,但起码从民警调解,女干部道歉后,堵车产生的损失,就应该闵某来承担。

第二天,一早女干部的车还被堵着,她肯定着急,再次报警。民警联系闵某,因彭某某上班未到现场,闵某拒绝移车,声称要堵7天。下午2点,闵某安装了水泥立柱,7月3日,又加装了U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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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水泥立柱就装上了,这速度真快。

事情到此,其实很清楚了。女干部虽然占小便宜,闵某绝对不是一个省油的灯。

接下来就是各级机构介入,无数调解。

第一次调解,是在装了水泥立柱之后。女干部未到场,其父母代其当面向闵某道歉,闵某称不接受,要求女干部及男友当面道歉。调解未果。

第二次调解,两个社区,7月3日,彭某某父母到场,闵拒绝到场。

第三次调解,派出所、社区,闵某必须要女干部及男友到场。

第四次调解,阵仗变大,3点钟开始,秀峰街道、平安法制办、派出所、司法所、东华社区以及市体育局等单位。女干部再次当面向闵某口头道歉,闵某因女干部男友未到现场,不愿接受调解。晚上7点,经多方劝解,闵某同意拆除管子。同时,闵某提出还需女干部书面、视频道歉,女干部男友要赔偿5万元捐给广西灾区。

此处点评只有四个字:叹为观止。

第五次调解:7月8日下午4点开始,长沙市体育局、开福公安分局、秀峰街道,至7月9日凌晨2,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第六次调解:7月10日下午4点,长沙市体育局和属地相关负责人分别组织双方进行调解。6点,达成和解。女干部,当面、书面道歉,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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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调解,规格越来越高,能扛住的人很多。但为了一点小事,对方已经不断在道歉、父母道歉,还扛这么久,每次几个小时。这真非寻常人也。

看到这里,但凡有一丁点社会经验,你就能分清楚其中的是非曲直。或者说,哪一方更恶。

要求道歉是不是一个法定的权利呢?是,但对方拒不道歉,只能到法院去起诉,而不能扣人家的车。有人会说,法律程序太麻烦。法律当然是有成本的,成本要输家承担,正是这种成本,使得那些不值得打官司的事,就自行解决了。这对社会来说,总体福利最大。

调解也是有成本的,但调解的成本是政府承担,也就是纳税人承担。现在明星发个微博,大家吃瓜热闹,明星还要说抱歉占用公共资源。这事搞得长沙市高度重视,成立纪检监察、公安、体育、属地街道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两个人占用这么多公共资源,又该谁来承担呢?

真正该思考的是,为什么会闹到如此地步?

实际上,第二天9点闵某谎称没有钥匙的时候,就明确违法了。但民警将这个事情给了社区调解。社区各方就必须解决,不断调解。后来舆情起来了,牵涉的层级越来越大,为熄灭舆情,单位肯定是压女干部。她当然有不对,但这件事,重要的不是她的遭遇,而是:

当社会过度依赖调解的时候,法律本身就失效了。法律失效,恶人就会凭闹取得胜利。闵某的确没什么动作,但只要车还被堵着,这个不稳定的因素,再被发到网上,就是最大的闹。

再比如,网上散布的那些虚假消息,前有视频为据,后有通告进行证伪,但又能如何?女干部不敢去法院,单位不让;舆论已经固化,不会再有人提起。

这是以闹取胜的一次重大胜利,这是法律的一次重大失败。

而最令人可悲的是,还又很多人在欢呼,正义的胜利。

一声叹息。

刘 远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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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第一财经、光明日报、腾讯大家、南方周末、新京报、南方都市报、FT中文网、澎湃等特约作家,多家智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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