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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压实科研项目主体责任,厘清经费使用边界,强化全员警示教育,筑牢科研廉洁防线。学院梳理多起科研经费使用典型违规案例,深挖风险诱因、列明违纪后果、明确整改规范要求,以案明纪、以案促改、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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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使用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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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科研合作、外协、外购等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2、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3、通过虚假出差事项套取科研经费。

4、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以发放学生劳务费、助研津贴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5、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6、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7、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8、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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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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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科研合作、外协、外购等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典例1:浙江某高校原教授陈某某,在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控制的空壳公司列为外协单位,通过虚开发票、虚假合同套取国拨经费100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处理:法院判决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20万元,全额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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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典例1:李某与课题骨干王某及试剂供应商恶意串通,虚构试剂、耗材采购业务,伪造采购合同、入库单、验收单等全套虚假资料,通过虚开发票将75.76万元科研经费转入供应商账户,供应商扣除“手续费”后回流至个人银行卡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理财。

处理: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终身禁止从事科研相关工作。

典例2: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

处理: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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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假出差事项套取科研经费

典例1:某高校研究院副院长万某,2016年至2019年期间,虚构263笔差旅,虚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套取科研经费375.3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支配。

处理:万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级处分,并撤销党代表资格。

典例2: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

处理: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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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以发放学生劳务费、助研津贴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典例1: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

处理: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典例2:天津某大学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

处理: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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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典例1: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

处理: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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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典例1:原深圳某院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科研项目的测试化验业务全部指定由其实际控制或有关联的公司承接,通过大幅抬高服务价格、编造虚假合同和发票的方式,骗取国有资金。

处理:尹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0万元,退缴全部赃款。

典例2:边某(教授)与李某(科技助理)与某公司签订测试合同,虚增合同金额(在17万元基础上虚增50万元),虚增部分扣除税费后以现金形式返还,以此套取科研经费。

处理:李某受到降低岗位等级、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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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典例1:高校教师陈某将项目经费购置的价值45万元的精密仪器私自转让给校外企业,获得转让款30万元据为己有。

处理: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高校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