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门玩闹就要偿命?”内蒙古乌拉特前旗,36岁男子在巷口将一名刚过完16岁生日、刚拿运动会接力冠军的高中生当场捅刺,致其右肺破裂大出血途中不治,警方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立案,7月3日案件已移交检察院,目前尚未宣判。

(案例来源:荔枝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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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到2025年5月23日白天,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正在举办全旗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

16岁的少年小宇是高中生,也是注册在案的国家田径运动员,家里独生子,平时跟着爷爷奶奶生活,那天他在4×100米接力赛里拼尽全力,和队友一举拿下第一名。

比赛结束后,小宇特别兴奋,把赛后接受采访的视频转发给了在外地居住的母亲史女士。史女士在微信里回他:“儿子加油,你是最棒的,在属于你的热爱里闪闪发光。”

当天正好是运动会闭幕日晚间,因为赛场离家远,小宇跟爷爷说好,晚上不回家了,留宿在同学家里,爷孙俩都没想到,这竟是最后一次正常通话。

当晚小宇和几名同班同学一块儿吃了庆功饭,一群半大孩子嘻嘻哈哈,青春正盛,吃完饭大约是5月24日凌晨近2点,几个人沿着街边往同学家走,路过了一处巷子里的营业场所。

走到巷子口的时候,几个半大孩子闹得正欢,有人随手拍了拍那间营业场所的门,也有人说是拍了拍巷子里的平房小门,纯粹是青春期男孩那种没分寸的玩闹,拍完就笑,没想着真惹事。

但这一幕,把里面的人惹炸了,据家属事后描述和警方前期调查透露,一名36岁男子听到拍门声后,直接从巷子另一头的栅栏门那边带着刀出来,二话不说冲向站在巷口的小宇。

没有任何激烈互殴的前奏,也没有明显的深仇大恨铺垫,这名成年男子上来就是对小宇右侧胸部狠狠捅了一刀,那一刀是锐性外力,直接贯通伤。

小宇当场倒地,血瞬间浸透了衣服,同行同学都吓懵了,有人尖叫有人报警,而行凶男子并没有实施积极救助,现场混乱后警方随即介入控制相关人员。

凌晨2点27分左右,史女士在100多公里外的居住地接到了电话,那头慌乱地说:“你儿子被捅了,正在抢救。”史女士脑子一下子空白,连夜往乌拉特前旗的医院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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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她赶到时,小宇已经被抬上救护车,正准备从一家医院转往条件更好的另一家医院。

在颠簸的救护车上,小宇还有意识,看见妈妈来了,费力地挤出两句话:“妈妈我好疼,想喝水。”这是他留给这个世界最后的声音。

车子往另一家医院疾驰,但伤势太重了,等转到第二家医院时,少年几乎已经没有了呼吸,尸检报告后来写得冷冰冰却扎心:死因系锐性外力作用于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大出血死亡。

史女士后来回忆,就在案发几个小时前,小宇还给她发消息说跟同学在吃饭,语气里全是高兴,还说“妈妈我喝的大窑,你要早点回去”之类的生活碎语,那是母子间很平常的一通对话,谁知道成了最后一通。

案发后,警方介入调查,针对36岁男子涉嫌的犯罪行为,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案由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相应刑事强制措施。

经过一个多月侦查取证,2025年7月3日,案件正式移送检察院审查,等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及以何种罪名起诉。

目前官方披露的定性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家属方面情绪非常激烈,认为对方拿着锐器直捅少年右胸要害部位,力度大、位置准,且未采取任何救助,主观上至少是间接故意杀人,坚持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责。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立案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家属主张的故意杀人罪,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而非单纯结果。

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仅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而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死仍希望或放任。

司法实践中,使用致命锐器、直接捅刺右胸部等心肺要害部位、不计后果动刀的,往往会被认定具有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可能定性为故意杀人;若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其仅出于伤害泄愤、对死亡结果排斥或轻信能避免,才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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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量刑都极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罪基本档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最终定性,检察院和法院会严格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把关。

第二,未成年人拍门玩闹即便构成轻微过错,也绝对不构成成年人持锐器捅杀的违法阻却事由或防卫前提。

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几个高中生拍门吵闹,至多属于治安层面的扰民或不文明行为,可以通过劝阻、报警、找家长老师解决,绝不属于任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能让成年人拿出锐器捅人要害。

对方玩闹没分寸,不能成为行凶者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过错比例上最多算被害人轻微边角过错,不影响对行凶者重罪的认定,更不可能据此认定防卫。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