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前科不如复权

不能不承认,我国现行《刑法》尚未确立统一的刑事复权制度‌,是一大硬伤,应该在刑法修改时补上这一巨大的漏洞。

因为刑法未确立复权制度,导致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回归社会后仍然会受到各种歧视,不能享受平权待遇。

正常来讲罚当其罪,一个人刑满释放之日即应恢复其公民全权,不可在其身上再留有任何“红字”。

复权还可以消除行政罚或资格罚,有利于公民早日新生。

因为刑法未确立复权制度,间接限制了免罚、免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特赦、大赦等的大面积适用和实行。另一方面又纵容了资格罚等的大量增加,这些以行去公民权利的措施,都是极其不利于恢复性司法的,不利于尽快修复社会创伤。

应该如摘除“四类分子”帽子一样,下大决心尽快确立复权制度,使刑法成为公民的权利法案。

历来严厉或严酷既不能治标也不能治本,宽容才能造就盛世或景气。

因此,复权是极其重要的刑事制度与政策,修法应该补上这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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