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分,21岁男子刘某因酒吧蹭酒误会与男子杨某发生纠纷,在多次言语冲突后,刘某自认受辱,驾车撞击杨某等人致1死2伤……事后,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事后,死者家属将事发当晚凶手与受害人的共同朋友左某和梁某起诉到法院,以二人激化矛盾存在过错为由索赔20万元。日前,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家属诉求。
7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死者家属处获悉,目前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事发
因被认为带人蹭酒引发矛盾纠纷
小伙凌晨驾车故意撞人致1死2伤
悲剧,发生在2023年3月10日晚。
小伙刘某跟朋友梁某、左某、龙某等人在四川南充城区某地准备玩密室逃脱,因未达到开玩要求,几人一直在现场等待。其间,刘某提出可以找几个女孩出来玩。左某将此事告诉朋友杨某并约杨某喝酒。
判决书披露,杨某和左某到酒吧后,杨某付了180元酒钱。之后,刘某、梁某接上梁某的朋友尹某与龙某一起来到酒吧,女子莫某随后也来到酒吧,跟左某、杨某一起喝酒。
其间,杨某认为刘某带其他人至其卡座蹭酒,便提前离开酒吧。之后,杨某用左某的手机给刘某发微信辱骂,要求刘某不准喝他买的啤酒。刘某通过微信与杨某对骂,随后将180元酒钱转给左某,由左某给杨某。
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气不过,邀约了梅某等人前往酒吧找到刘某,二人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后被朋友劝开。杨某、梅某等人离开酒吧后,刘某也独自离开酒吧并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离开。途中,刘某与杨某等人在一交叉路口附近相遇。
据梅某回忆,杨某当时提议去吃东西,前往吃饭的途中,他看到刘某驾车一个漂移甩到路边一店铺门口,杨某当时说了一句:“这个人脑壳有点旷。”
判决书披露,刘某当时下车找杨某理论,并再次爆发言语冲突。后来,刘某上车。
梅某回忆,就在他和杨某几人过斑马线时,听到后面踩油门的声音很大,他下意识回头看到一辆车开过来,他和另一同伴跳了过去,杨某则被撞到一店铺门口,另有一人被撞到路边花台。
判决书披露,刘某当晚感觉自己被羞辱,便驾车怒踩油门从背后撞向正过人行道的杨某、梅某、易某等人,直至撞到一店铺外的围墙才停止。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在倒车过程中导致杨某被碾压。事件导致杨某当场死亡,另有2人受伤。
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
凶手
初中辍学,性格偏激毕业后曾翻墙进校打老师
刘某曾是一名留守儿童,在熟人的印象中,他性格偏激。
刘某初中班主任回忆,刘某学习成绩很差,2017年曾因在学校烧烤影响其他学生上课,被一位老师教育了一顿。刘某觉得丢了面子,初中毕业后翻墙进校,拿棒打了那位老师一顿。
初中毕业后,刘某前往外地学开挖掘机。出事前,他的工作是在工地上开大型挖掘机。老板说他上班时性格比较稳定,但酒后会张扬急躁。
在一位老家邻居眼中,刘某父母老实憨厚,因常年在外务工,对孩子缺乏陪伴和教育,家里也没赚到什么钱。一位社区干部曾表示,刘某性格内向,孤僻,不喜欢和人扎堆,有点偏激。有天晚上,刘某酒后曾拿刀砍了停在街上的一辆车,自己曾出面调解,刘家最后给车主赔钱了事。
案发时,刘某才21岁。后经司法鉴定,刘某被诊断为“冲动型人格障碍”,涉案时精神活动正常,对案发当天行为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事后,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案发后,刘某的亲属与其中一重伤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而死者杨某的亲属拒绝了赔偿,亦不予谅解。
死刑
死者家属拒绝赔偿谅解
男子因犯故意杀人罪获死刑
判决书披露,根据相关证据以及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评判认为,被害人杨某误认为刘某故意蹭酒,通过微信与刘某发生言语冲突,刘某将酒钱转给左某后,杨某又带人到酒吧与刘某理论,双方再次爆发言语冲突,被在场人员劝离后,刘某开车遇到杨某等人,下车继续找杨某理论,刘某认为受到羞辱与挑衅,产生了蓄意报复杨某等人的主观动机。
刘某在猛力撞击被害人后,不仅未下车查看,反而快速倒车并逃离现场,亦更进一步证明其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综上,刘某主观心态上致他人于死地的故意明显,客观行为上也造成了一死两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杨某的行为对本案矛盾的引发和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但刘某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化解矛盾以维护权益,而不能将此作为故意杀人的理由。故杨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后,为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置多人生命于不顾,故意驾车快速进行撞击,以达到其报复的目的,并最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采取在公共场所驾车向多人快速撞击的方式蓄意报复他人,且在撞到他人后未采取减速、刹车、下车查看、救护等任何措施,而是选择快速驾车逃离现场,在倒车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杨某再次被碾压,其主观恶性深,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刘某虽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不明显。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目前,刘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索赔
受害人家属起诉“中间人”承担20%责任
一审驳回,家属已上诉
事后,受害人杨某的家人将案发当晚凶手刘某与死者杨某间的共同朋友左某、梁某起诉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主张二被告共同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20万元。
不过,一审判决驳回了受害人家属的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系典型的情谊行为,虽然共饮者之间基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提醒、劝阻等附随注意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应以一般人的合理预见为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左某在组织聚餐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恶意误导的情形,其未作额外解释的行为并未超出正常社交的合理范畴,不能据此认定其对后续矛盾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此外,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梁某在席间的言行构成了恶意的挑拨、教唆或强制劝酒等积极侵权行为,不能将当事人之间因沟通不畅引发的误解归咎于同饮者的日常交际行为。
法院认为,受害人杨某死亡的直接及根本原因,系第三人刘某在与杨某产生矛盾后,驾驶机动车撞击受害人所实施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刘某故意加害行为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该行为切断了共同饮酒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二被告在酒局中的行为既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也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7月12日,杨某的母亲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目前已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家属认为,本案冲突起源于左某主动邀约被害人杨某赴酒吧饮酒,其事前明知刘某邀约女性到场,却未完整、客观向杨某告知全部人员到场情况,仅简单告知有女性一同喝酒,刻意隐瞒刘某会邀约多名无关人员到场蹭酒的关键信息,直接导致杨某到场后因刘某多人蹭酒产生反感,成为双方矛盾的起点。左某作为牵线人未如实披露全部聚会人员信息,未尽合理告知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过错。同时,左某出借手机给杨某,放任杨某使用其微信与刘某互相辱骂,未及时制止双方线上争吵,反而中转180元酒款,客观上持续传导双方对立情绪,加剧双方积怨,该行为属于未尽劝阻、缓和矛盾的附随义务,一审未评价该过错行为。
家属认为,左某作为酒局发起人、双方共同好友,负有调和杨某与刘某矛盾的首要义务,但其全程未尽有效劝阻,反而提供通讯工具激化争吵。此外,梁某作为全程在场的调解人,明知双方情绪对立严重,未采取有效隔离、安抚措施,事后放任情绪失控的刘某独自驾车离开,未尽风险防范义务。
家属认为,杨某虽存在言语辱骂行为,但仅为民事层面言语冲突,其生命权应当受到完整法律保护,而二被上诉人作为冲突全过程的参与人,全程未尽劝阻、避险义务,对悲剧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次要过错。
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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