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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什邡法院判了!

晓法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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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从源头斩断电诈黑灰产链条,切实守护群众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权益。近日,什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谢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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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什邡、德阳两地租用场地设立工作室,专门为违法犯罪团伙提供电话引流服务,成为电诈链条上的“信息贩子”和“引流掮客”。其作案流程隐蔽性强、分工明确:谢某某先通过境外加密聊天软件从上游“料商”处,获取包含姓名、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料单”;再招募话务员对其培训固定话术,指使话务员冒充贷款平台工作人员,给“料单”上的群众拨打电话,以“查询贷款被拒原因”“评估专属贷款额度”为幌子,诱骗对方添加上游指定的微信账号;最后安排专人将收集到的姓名、电话号码、微信昵称、贷款额度等信息整理成资料,连同通话录音一并回传给上游“料商”,每成功引流一人结算55元至70元不等,全部通过虚拟币交易规避监管。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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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择一重罪处罚,应当以处罚更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综合其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谢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说案

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为电诈团伙引流,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帮凶”——正是这些被泄露的个人信息,让诈骗分子能够精准“围猎”群众,一步步将人拉入诈骗陷阱。不少人误以为“只是打打电话、没直接骗钱就不算犯罪”,实际上,只要参与到电诈黑灰产链条中,无论是倒卖信息、拨打电话引流,还是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1.求职时需提高警惕,遇到“高薪招聘话务员”“只打电话加微信日结几百元”的招聘信息务必甄别,切勿因贪图小利成为电诈团伙的“帮凶”;

2.日常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泄露手机号、身份证号、贷款需求等敏感信息,从源头减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3.接到自称贷款平台、金融机构的陌生电话时,务必通过官方APP、官方网站、官方客服等渠道核实真伪,不随意添加陌生社交账号,不点击不明链接,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第一时间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什邡法院

编辑:牟 娟

责编:张晓玲 牟 娟

监制:刘龙成

总监制:蒋军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