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第34篇|法院查封财产超过债务金额,能不能主张超标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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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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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要有效,也要适度。法院查封财产,应以足以清偿债务和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但“超过债务金额”不等于当然违法,关键看是否明显超出、财产是否可分、是否有权利负担。
典型超标的查封有两类。
一是已经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又继续查封其他财产。二是有多个财产可供选择,执行便利性差不多,法院却选择明显高于债务金额的财产,而不选择价值接近的财产。
判断财产价值,不能只看表面价格。
是否超标的,要综合市场价值、抵押等优先债权、参与分配情况、查封顺序、拍卖降价可能、财产是否可分等因素。整体不动产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尽量协调分割登记并解除超标的部分查封。
律师实务提醒
被执行人主张超标的查封,应提交评估价、网签价、抵押余额、可分割证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材料。债权人则要证明财产存在折价、权利负担或处置不确定性,不能只看名义价值。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上册第三章第二节“一、超标的查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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