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2024)闽02民终1536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2日,汪某某作为出借人、耿某某作为借款人、蒋某作为保证人,三方签署《借款协议》,载明:借款金额1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15 日至20 2 1年 8月14 日,借款人应于2021年8月14日前采用分期(每期不低于200000元)或一次性方式归还上述借款;借款用途为个人用途;借款利息按照年化12%计算,利息随本金归还同时支付;逾期还款,则应当根据延期的天数按照借款总额每日0.05%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依据本协议产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耿某某与蒋某系夫妻关系。
2022年10月17日,汪某某就案涉借款起诉耿某某、蒋某,要求其双方共同偿还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2022年11月24日,汪某某当庭撤回对蒋某的起诉,并在本院的主持下与耿某某达成调解,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1)汪某某与耿某某共同确认:耿某某尚欠汪某某借款本金1700000元 、利息205534.2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2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为373720.55元;此后以17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耿某某支付汪某某款项2279254.79元以了结本案。该款项分5期支付 ……因耿某某未依约还款,2023年4月6日,汪某某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5月10日,法院向汪某某作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和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逾期未能提供或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明确无法执行,本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焦点】
案涉借款是否属于蒋某与耿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人系耿某某,保证人系蒋某,不属于“共债共签”。《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用途为个人借款,汪某某无法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综上所述,汪某某主张案涉借款属于蒋某与耿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汪某某主张蒋某对案涉《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汪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汪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汪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律师案件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边牵着债权人,一边牵着未举债配偶,中间还系着婚姻家庭稳定与交易安全,向来是裁判难点。本案的症结在于:蒋某虽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但身份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这是不是就能推出"共同举债意思"?
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模糊签字有三种处理路径:一是认为仅代表"知情",不等于愿担责;二是认为可认定为认可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为限清偿;三是认为以"配偶/代理人"身份签,直接连带。可见,身份怎么写,后果大不同。
本案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从四个维度拆开看:①主体——《借款协议》借款人是耿某某,蒋某列在保证人中,无"共债共签"形式;②用途——明写为"个人用途",170万也远超家事日常;③金额与举证——债权人既证不了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又在诉讼中主动撤诉放过蒋某,自身都不认有借款合意;④催讨方式——无后续追认行为补强。四层下来,"夫妻共同债务"立不住。
实务提示:对债权人而言,想让配偶担责,宁可多一句"共同借款人"也别图省事写"保证人""共有人",身份措辞就是胜败分水岭;对配偶一方而言,在配偶的借款合同上"签字见证"未必等于"签字背债",关键看签的是什么名、负的是什么责。穿透式审判要的就是不被字面绑架,回到"是不是真的夫妻俩一起借、一起用"这个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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