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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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中,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性质难以确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借贷与保证、买卖与赠与的界限模糊。
那么,如果当事人间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性质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高院在《云南兴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诚创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性质难以确定时,法院应结合证据、交易习惯综合认定,遵循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原则作出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兴富公司在案涉借款关系中应为共同借款人还是案涉借款保证人。
诚创公司一审起诉兴富公司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或者共同还款责任,主要依据为兴富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远振以兴富公司名义签署了与案涉借款有关的《承诺书》《协议书》《确认书》。对于上述郭远振代表兴富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以及原审法院均有不同的理解。
最高院认为,
当事人间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性质时,除非有明确例外规定,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应当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本案中,有关郭远振代表兴富公司实施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存在不同理解时,如果无法确认具有明确的共同承担债务或者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的意思表示。
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分析,兴富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远振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承诺书》《协议书》《确认书》载明:“兴富公司自愿为通达公司所付4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承担共同还款人的还款责任……保证责任期限为至主债务本息还清”“如通达公司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兴富公司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上述内容,足以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在通达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兴富公司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非诚创公司主张的兴富公司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至于兴富公司是否最终实际使用了案涉借款,并不能以此作为判断其为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的依据或理由。本院综合前述分析,认定兴富公司为案涉借款的保证人。原审法院根据债权人诚创公司的主张认定兴富公司为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结合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规则有两点:一是全面审查证据,重点核查书面协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梳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遵循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原则,在权利义务性质无法明确时,作出对债务人更有利的认定。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性质无明确证据而难以确定时,法院通常会遵循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原则。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债权人应注意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性质,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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