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属于执行法律事务中相对“冷门”的领域,但由于其适用的执行规则特殊、救济途径特殊,当事人、律师、法官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程度差异较大,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我们检索了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查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梳理出此类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焦点问题和裁判规则,并以专题形式展现,希望帮助读者系统学习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刑事退赔案件中涉案罪犯或犯罪单位破产, 受害人该如何救济?

经济类、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中,犯罪单位常进入破产程序,出现刑事退赔程序与企业破产程序交叉冲突。实务核心难点:刑事判决确认的退赔损失,能否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如何认定债权金额、如何适用清偿顺位。最高院类案规则明确:刑事被害人可依据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退赔数额申报破产债权;同一犯罪事实下,被害人不得另行主张超出刑事判决认定的债权金额。

裁判要旨

1. 刑民程序衔接规则:涉嫌刑事犯罪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凭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确认的退赔金额,依法申报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可统一处理刑事退赔损失纠纷。

2. 债权金额认定标准:被害人民事主张的借款、损失事实与刑事犯罪事实属于同一事实的,破产债权金额以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退赔数额为唯一依据,被害人不得以流水、审计报告等另行主张更高债权金额。

3. 赃款赃物区分处置:能够特定化、未混同的涉案赃款赃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优先通过刑事退赔程序返还;财产已混同、无法区分的,统一纳入破产财产,由被害人以破产债权方式受偿。

4. 清偿顺位实务冲突:刑事执行规则规定被害人退赔损失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但破产程序严格适用《企业破产法》法定顺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将刑事退赔债权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无特殊优先性。

案情简介

一、2013年,某地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某集团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程序。

二、该案被害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仅确认部分债权金额,对被害人新增申报的大额债权不予认定。被害人不服,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案件二审审理期间,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该集团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确判令公司向本案被害人退赔对应经济损失。

四、二审高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改判支持被害人在刑事退赔数额范围内的债权确认请求。

五、对方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指令高院再审。高院再审最终维持二审生效判决,明确同一犯罪事实下破产债权以刑事退赔认定金额为准。

案件来源:【(2019)皖民再57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核心争议:债务人因刑事犯罪破产,被害人能否依据刑事判决退赔金额确认破产债权,是否可另行主张更高民事债权。法院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1.刑民事实同一性认定:被害人主张的涉案借款、损失事实,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完全重合、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双方频繁的银行流水、单方审计报告,无法区分合法民事交易与刑事犯罪涉案资金,不能推翻刑事判决的既判力。

2.刑事判决具有债权终局认定效力:刑事判决经过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理全流程核查,对被害人实际损失、被告人退赔义务作出终局认定,相较于单方民事举证,证明效力更高、更具权威性,应当作为破产债权核定的唯一依据。

3.禁止重复、超额主张债权:同一笔涉案资金、同一犯罪事实对应的损失,已经刑事判决确认退赔范围的,被害人不得在破产程序中另行主张超出刑事判决认定的金额,避免重复受偿、超额受偿。

4.破产程序兼容刑事退赔救济:刑事退赔与破产债权申报并非互斥救济途径,犯罪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刑事追赃退赔无法完全清偿的,被害人可通过破产申报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实务要点总结

1.刑事阶段固定损失金额是核心:被害人务必在刑事案件侦查、审理阶段主动申报损失、提交完整证据,督促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明确具体退赔数额。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想推翻金额、追加破产债权,实务中几乎无法实现。

2.区分财产状态选择救济路径:涉案财产可特定化、未与公司合法财产混同的,直接走刑事退赔、追赃程序,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财产混同、无法区分的,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纳入破产统一分配。

3.厘清清偿顺位裁判差异:刑事执行层面,被害人退赔损失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但破产程序中,法院普遍适用《企业破产法》固定顺位,刑事退赔债权一般按普通债权清偿,无优先性,需提前预判受偿比例风险。

4.杜绝重复起诉、重复主张:同一犯罪事实对应的损失,已通过刑事退赔处理的,不得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重复确认债权,否则法院将依法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2014.11.06生效)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债权申报与审查

13.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或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相关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

答:破产程序中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问题时,首先应把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与破产财产进行区分。对于应返还给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特定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通过在刑事程序中退赔等方式返还给受害人;对于已无法区分或者无区分必要的财产,则应当纳入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鉴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均是以借款合同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只是前者因人数、情节、影响达到了需要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而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为公平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应允许刑事被害人在破产程序中以申报债权的方式行使权利。在债权数额认定上,相较于因与债务人正常交易而产生债权的债权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其往往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其享有的权利依法不能优于合法的普通民事债权人,对其债权通常按民间借贷规则进行调整。

法院核心裁判论述

本案生效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涉案集团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案涉全部借款交易均纳入刑事犯罪事实审理范围,被害人主张的民事借款事实与刑事犯罪事实完全同一。案涉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资金多通过个人账户流转,银行流水、单方审计报告无法客观、完整佐证真实欠款数额,不足以推翻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与退赔金额判定。

刑事判决已对被害人实际损失及被告人退赔义务作出终局裁判,该判决具有既判力,应当作为被害人申报破产债权、确认债权金额的合法依据。被害人超出刑事退赔数额的债权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依据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破产债权数额,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1. 可特定化赃款赃物排除破产财产范围【(2021)川民申494号】

裁判要点:刑事涉案特定赃款赃物,未与企业自有财产混同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由刑事程序直接退赔返还被害人;仅财产混同、无法区分的,才可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2. 刑民事实同一的,债权金额以刑事判决为准【(2020)浙0106民初4665号】

裁判要点:民间借贷行为被纳入刑事犯罪评价范围的,合同效力独立判断,但债权损失数额以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退赔金额为准,当事人另行主张更高民事债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3. 破产程序不适用刑事退赔优先规则【(2020)浙01民终4958号】

裁判要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的清偿顺位仅适用于刑事执行程序,不适用于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必须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法定顺位,刑事退赔债权一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明确涉案性质的退赔债权可参照优先保护【(2021)豫16民初2号】

裁判要点:对于直接因单位刑事犯罪产生、性质明确的被害人退赔债权,部分法院结合公平原则与权益保护原则,在破产分配中予以适度优先考量,但并非法定优先顺位,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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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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