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求确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确定案由?(问题编号:A2024123000083)

【最高院回复意见】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未对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专门的案由。此类纠纷往往与各方当事人间基础法律关系相关争议一并产生,可根据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此类案件的案由。例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与对方当事人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对方当事人诉请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回复人:张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合同约定“或裁或诉”条款,仲裁协议无效,诉讼管辖协议是否有效?(问题编号:A2024042500253)

最高院回复意见】合同约定“或裁或诉”条款,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的,该无效部分与该条款中约定诉讼管辖的内容效力可分,即不影响约定诉讼管辖内容的效力。故关于约定诉讼管辖的部分,若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导致该管辖条款无效的情形,即应当认定有效。

回复人:李盛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公司未经清算办理了注销登记,对方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案由及管辖如何确定?(问题编号:A2024092000186)

【最高院回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相对人起诉请求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注销公司所在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回复人:李盛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