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经民政登记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并非可随意反悔变更。实务中,不少夫妻离婚时自愿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却以经济困难、孩子教育支出增加为由起诉追责。
本案中,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雪静律师代理赵某(化名)抚养费纠纷一审案件,精准把握抚养费变更法定条件、过错责任认定两大核心要点,规范固定全案证据,纠正当事人情绪化诉讼误区,最终助力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请,案件全胜,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案件详情
赵某与钱某(化名)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女儿赵小某(化名)。2024年2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婚生女由父亲钱某独自抚养,赵某无需承担任何抚养费,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026年1月,钱某以女儿赵小某名义起诉赵某,提出三项诉求:一是要求赵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二是分摊此前幼儿园学费共计17余万元;三是主张赵某恶意藏匿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孩子无法就读公立小学、被迫就读私立学校,要求逐年分摊私立小学高额学费。原告主张钱某收入不稳定、负债压力大,独自抚养困难。
经法院审理查明,钱某2023年至2025年纳税收入稳定,2026年仍有多家单位薪资收入,不存在收入显著降低的法定情形。赵某并非恶意扣留出生证明,系早年工作调动、疫情影响导致证件遗失,在接到补办通知后已及时完成补办并交付对方,补办时间早于小学报名周期,不影响公立入学。孩子就读私立学校,系钱某自行将户口迁至海南所致,与赵某无关。同时,赵某家庭负担极重,需独自抚养患病长女、照料身患重症的父母,自身多病、身负大额逾期债务,经济条件困难。
二、律师介入
案件初期,当事人存在情绪化诉讼误区,执意主张庭审重点陈述男方婚内出轨、恶意借款、转移财产等情节,希望以此佐证男方起诉不合理。李雪静律师及时制止该思路,明确核心诉讼风险:过度纠结婚内情感、财产纠纷,极易被法院认定离婚协议系男方迫于离婚压力签署,存在胁迫情形,进而否定协议效力,导致案件败诉。
李雪静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抚养费变更仅适用于直接抚养方收入骤降、子女必要开支大幅上涨两种法定情形,同时需举证我方无过错、无抚养负担能力。据此指导当事人整理离婚协议、亲属重疾诊疗材料、负债凭证、证件补办记录、教育局沟通录音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办案经过
1.当庭核查收入,击破原告虚假困难主张
庭审中,原告方主张钱某飞行任务锐减、收入微薄,不具备独自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以此作为起诉索要抚养费的核心理由。
针对该虚假陈述,李雪静律师果断当庭申请钱某登录个税APP现场核验个人收入明细,当庭查实钱某虽任职单位基础工资较低,但长期在多家航空公司兼职飞行,历年整体总收入稳定,并未出现收入显著下降的法定情形,直接从根源上推翻了原告的核心诉讼依据。
2.逐项举证,厘清入学争议过错责任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的出生医学证明与私立学校就读问题,李雪静律师依托完整证据链充分举证,证实案涉证件系遗失而非恶意藏匿,且赵某在知晓情况后第一时间完成补办、及时交付,补办时间早于当地小学报名周期,完全不影响孩子正常入读公立学校。
孩子最终就读私立小学,系钱某自行将户籍迁移至海南、自主择校导致,与赵某无任何因果关系,相关高额私立学费属于自愿性消费,不属于法定需要分摊的子女必要教育开支。
3.多重证据兜底抗辩,严守庭审抗辩逻辑
庭审过程中,李雪静律师同步完整提交赵某家庭经济困难全套证据,清晰佐证当事人背负沉重家庭及经济压力:需独自抚养上段婚姻所生的患病长女,自身常年体弱多病,还背负大额逾期债务,综合经济条件窘迫,完全无额外能力再承担本案婚生女的抚养费,夯实我方无需追加抚养费的核心抗辩理由,全程严守严谨、闭环的庭审抗辩逻辑。
四、案件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认定案涉离婚协议抚养费约定合法有效,原告无证据证明存在收入显著降低、子女必要开支大幅增加的法定变更情形,亦无法证实赵某存在过错导致孩子无法就读公立学校。
最终全额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案件取得全胜。
五、案件亮点
一是精准把控诉讼逻辑,规避当事人情绪化举证误区,坚守离婚协议有效性核心抗辩要点,筑牢胜诉基础;
二是当庭核验个税收入,直击对方虚假陈述,从根源上推翻原告诉求;
三是清晰区分子女必要教育开支与自愿高额择校消费,明确私立学费无需分摊。
六、李律师温馨提醒
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自愿签署并备案的离婚协议,对抚养费免除、支付标准等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子女抚养费,仅涵盖日常生活、公立义务教育、基础医疗等必要、合理的支出。私立学校就读、高端课外辅导等属于家长自愿选择的高额消费,并非子女成长必备开支。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抚养方自行选择私立教育产生的额外费用,无权要求对方共同承担。遇到夫妻财产、抚养费相关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用合法方式守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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