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可能面临哪些处分或法律责任?

毫无疑问张祥是“国家工作人员”。湖南丰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100%持股的国有独资企业。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张祥作为该国企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无疑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法律身份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这一身份决定了他的行为将受到党纪、政务法规和刑法的三重严格约束。免职仅是组织处理的初步措施,后续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纪律和法律追究。

首先,张祥可能将受到严厉的党纪处分(甚至可能开除党籍)和政务处分(甚至可能是开除)。

从党纪责任上,其作为党员,在办公室多次收受可能系工程老板所送的礼品礼金,直接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其行为被监控清晰记录、舆情影响恶劣,且涉事企业承担重要民生职能,处分力度可能较重,甚至有可能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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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调查发现其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若最终被判处刑罚,根据第三十四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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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务(行政)责任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可能被予以警告直至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予以警告直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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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列为应予以警告直至开除的行为。免职之后,监察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政务处分。结合其行为的严重性,很可能面临撤职或开除的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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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责任上,其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还取决于联合调查组对收受金额、具体请托事项及谋利情况的进一步查明。若金额达到标准或情节认定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是大概率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张祥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已如前述。客观上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作为掌管区域农业项目发包、资金审批的国企负责人,其明知送礼人员可能有具体请托事项(如承揽工程、结算款项等)而收受财物,具备受贿的故意。在节日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司法实践中通常推定其承诺在职权范围内提供帮助,即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但具有特定情节(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等),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现有新闻报道,仅披露了其一次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但该行为究竟是单次偶发,还是长期多次收受且累计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尚需通过组织调查进一步核实。只有在调查查清其收受次数、总金额后,方可准确判断该行为是否已超出违纪范畴、上升至刑事犯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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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退还是否影响定性?

家属所称“礼金收了又退”,是本案的一个重要辩点,但在法律上,其影响极为有限,也就是不影响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及相关司法实践,一般对“退还”需区分三种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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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及时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后,因缺乏受贿故意(如当时无法拒绝、不知情等),立即或短时间内退还,此种情形不构成受贿。但“及时”与否需综合判断,核心是主观上是否自始无受贿故意。另一种是被动退还。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此种情形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还有一种是主动退还,收受时具有受贿故意,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在案发前主动退还。此种情形下,受贿罪已经既遂,退还行为仅视为退赃,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但不改变犯罪性质。

具体到本案中,不太符合“及时退还”。视频显示收礼行为发生在端午前后,距离舆情发酵、调查介入已有一段时间,显然不属于“及时”范畴。且其收受时未当场拒绝,事后也未主动上交组织,难以证明其自始无受贿故意。更有可能属于“被动退还”或“主动退还”,也就是退还发生在视频曝光、舆论发酵或组织调查启动之后,则明显具有“为掩饰犯罪”的目的,属于“被动退还”,即便退还发生在调查前,也对定性定责甚至定罪不影响。

所以说来道去,此事仍需进一步深入调查。在此期间,其实与当事人存在矛盾或想升迁的利害关系者,均可依法依规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这个时候其实是举报对方最佳的时机。若经查实构成犯罪,当事人或将面临刑事处罚,其职务及党籍亦可能被一并剥夺;反之,若未构成犯罪,即便之前也存在收受金钱或者礼品,但是缺乏确凿证据,则相关部门在处理时享有较大的裁量空间。例如,在党纪层面,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能也不至于开除党籍;在政务层面,可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乃至撤职,但也可以不开除公职。正如其弟在新闻报道中所言,此事或许真就成“小事”范畴了,也更容易摆平。

而且这个新闻监控视频出处据称来源于当事人自己的办公室内部。参照同类案件的一般情况,办公场所作为相对封闭的空间,其内部监控录像通常难以对外流出,获取渠道极为有限。不管怎么样,此事件再次警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必须受到最严格的监督。任何试图以“人情往来”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的行为,都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