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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4:蔡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402刑初642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蔡某已退缴至邯郸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拘留日期:2023年5月30日

逮捕日期:2023年7月6日

判决日期:2025年09月01日

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中旬,邯郸市某某区某店老板张某(已判决)通过被告人蔡某介绍,招募白某、李某某两名女技师,并多次介绍嫖客到店内与女技师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张某雇佣王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店长一职,负责店内服务员陈某、王某乙(另案处理)和女技师的管理工作。该店在2023年2月至3月营业期间,不但提供正常的足疗、按摩服务,另提供收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98元和898元含有胸推、手淫、口交等色情服务以及收费1300元以上的性交服务。

2023年3月11日,某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查处,现场查获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女技师及嫖客杨某某等多人,从现场查获的2023年3月8日至11日共四天的《钰某上钟明细表》显示,编号为77和11号的女技师白某、李某某多次提供收费千元以上性交服务。经公安机关梳理和甄某,该店自开业以来共收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798元以上)的钱款计78808元,其中提供色情服务计款44684元,提供含性交服务(1300元以上)计款34160元,上述款项均由店长王某丙数转款至张某的微信钱包,张某将其中50%转给被告人蔡某,蔡某抽取1500余元的提成后,转给白某21030元,转给李某某16847元。

2023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蔡某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蔡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3年5月28日至2023年7月6日被羁押40日折抵刑期40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蔡某已退缴至邯郸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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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八条规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解释》第九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