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新闻坊)
台风“巴威”的影响仍在
今天上班时
你有没有被大风吹到“凌乱”?
最近有网友问
如果台风天去上班被风刮倒
受伤的话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前就有这样一起案例
可以给大家参考
事情要从2021年7月说起,饶某在台风天骑电瓶车上班途中,因风力过大摔倒受伤。
2021年8月2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人社局予以受理并告知公司限期进行举证。
根据调查取得的材料,人社局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饶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一般以交警部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作出认定。
饶某收到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当日受台风“烟花”影响,风雨交加。身处远郊区,风雨更大。我于7月26日早晨5点多骑电瓶车上班,因遭受台风暴雨摔倒,并非是我本人的责任,应当认定我构成工伤。”
人社局辩称,并无证据证明饶某所受到的事故系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故其受伤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饶某在骑电瓶车上班途中因风力过大摔倒受伤,饶某报警后,交警部门并未认定饶某在此起事故中的责任,故人社局应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作出认定。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饶某本身具有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台风暴雨天气并非合理的免责事由,人社局根据调查笔录等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饶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饶某对其主张亦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人社局认定饶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等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其所作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亦团律师指出,台风天骑行被大风刮倒、路面湿滑自行摔倒,或是被路边树木、广告牌砸伤,均属于单方意外事故,因恶劣天气导致的单车摔伤,难以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从而无法认定为工伤。
恶劣台风天气属于气象部门提前预警的可预见风险,劳动者负有审慎选择出行方式、做好避险防护的自我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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