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卖房是活骗!浙江宁波,老人被销售人员带至山东选购海景房,销售全程劝其隐瞒子女“给惊喜”,老人在诱导下签协议办贷款买下59万房子,后因无力还贷逾期,开发商按合同算出近400万违约金,记者核算发现单日违约金多写一个0乘了十倍,老人儿子称销售诱骗不妥,诉求取消合同收回钱款,目前正维权。
(案例来源: 1818黄金眼,人物为化名)
2026年7月12日,1818黄金眼把郑先生母亲遭遇异地旅游购房纠纷的事捅了出来,说郑先生之前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母亲实在扛不住经济压力才得知家里背了套山东海景房的贷。
据郑先生讲述,他母亲前阵子参加某种旅游活动或者被销售邀约,被相关销售人员一路带去山东看海景房,整个过程销售都在耳边吹风,劝老人先别跟家里子女说,瞒着把房子定了,回头给家里人一个惊喜。
老人上了年纪,对房产交易、贷款偿还、合同条款这些复杂东西判断力本来就弱,在销售一轮轮推介和“惊喜论”裹挟下,没跟儿子商量就签了购房相关协议,还配合办了贷款,全款59万元的海景房就这么落到了自己名下。
刚开始老人可能想着能瞒一天是一天,或者用退休金硬撑房贷,但没多久就发现自身经济能力根本撑不住按期还款,利息加上本金每个月压得喘不过气,只能一拖再拖。等到实在无力承担的时候,才把买房的事抖落给儿子郑先生。
这一逾期可不得了,老人很快收到开发商相关通知,里面白纸黑字写着因为还款逾期产生了高额违约金,按照合同标注的方式算下来金额接近400万元。
这个数字砸下来全家都懵了,郑先生第一反应是哪里出了岔子,于是记者介入采访核实,现场对着违约金相关款项数额重新核算,这才揪出问题:合同及违约金计算里存在数字标注错误,单日违约金本来应该是合理的一个数,结果多标了一个“0”,直接乘了十倍,算到224天的时候滚到了396万左右。
经记者这么一提醒,郑先生才反应过来自己盯着合同也没留意那个多出来的零。
郑先生认为对方通过诱骗老人消费、劝瞒家人这种方式卖出房子行为很不妥,中间的一些损失他可以不追究,但目前最核心的诉求就是取消合同,把已经交出去的钱款收回来。
其实在此之前,媒体也报过不少老人被诱骗买房的案例,多是打着旅游看房、养老地产、低价团名义把老人拉到异地,在封闭环境里推销,劝别跟子女说,利用老人信息差和亲情顾虑下单。
这事一出,也再次给中老年消费者提个醒,异地置业千万谨慎,签任何合同前务必跟家里人沟透,把合同款项、违约金计算标准、解除条件这些全部条款逐字看明白,别轻易信什么惊喜和瞒着家人的好处,不然到最后惊喜没来,惊吓和天价账单先上门了。
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看?
第一点,销售人员劝老人隐瞒子女购房这一行为,在法律评价里很可能踩到欺诈性诱导的红线,进而让这份购房合同站在可被撤销的边缘。
我国民法典第148条写得清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里的欺诈不光是瞎编房源、伪造产权那么直白,也包括通过系统性的话术控制信息、隔绝外界理性判断,故意让对方在意思不自由的状态下签字。
老人作为特殊群体,对房贷长期负担、违约金条款放大效应、异地房产流动性的认知本就有限,而销售明知道买房是重大家庭财产处分,涉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债务安排,却刻意要求她“不要告知家里人”“给个惊喜”,本质就是把老人从家庭共同决策、子女专业把关的防护网里拽出来,放到一个封闭、单向、被情绪烘托的环境里快速成交。这种做法已经超出正常商业推销的边界,带有明显的欺骗与误导属性。
如果能证实销售同时还存在夸大海景房升值空间、隐瞒高额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解释贷款逾期后果等情节,那就更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就算法院最后不按欺诈定,也可以民法典走第151条的显失公平路径: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受损害方同样可以请求撤销。
郑先生现在主张取消合同,并不是拍脑门闹情绪,而是有法可依的。实务里这类旅游看房、异地推销、劝瞒家人案件,一旦能把销售的微信聊天、录音、同行证人固定下来,证明“劝隐瞒”这一事实存在,撤销合同的胜算并不低,因为法律从来不支持用信息封锁和话术操控去收割弱势群体的重大财产决定。
第二点,合同里蹦出来的近400万违约金,既有数字多写一个0的载明错误问题,也有违约金标准本身过高必然被司法调减的规则兜底,千万别被对方用书面合同吓住就不敢动弹。
先看那个多写的0,如果真实约定单日违约金是1770元,合同里误写成17700元,这属于典型的条款记载错误或者重大误解情形,按照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相应条款。
结合合同前后文、磋商记录、行业惯例能证明确实多标一个0的,这十倍计算出来的396万左右的数字本身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最多按真实意思表示来算。
再说即便抛开笔误不谈,按原本没写错的日违约金标准来折算,每日3‰意味着年化超过100%,而开发商因购房者逾期还款所遭受的资金占用损失,在司法认定里通常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每年3%到4%左右来计算,两者相差几十倍。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务中一般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合理上限来把握。
也就是说即便按正确数字算出来的39万余元,在法院眼里大概率也是过高,会依职权或依申请砍到几万块的水平,更别提那个接近400万的惊悕数字,真要闹到诉讼阶段,法官第一眼就会把明显不合理的条款拉回公平线。
很多时候开发商或销售方把违约金写得天花乱坠,甚至顺手多摁个0,目的不是真按这个收,而是用恐怖的数字吓住不懂法的当事人,让你不敢解约、不敢维权、乖乖继续还贷或被逼额外赔一笔“和解费”,这一点必须看穿。
第三点,想要把合同撤掉拿回钱,得盯紧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同时把行政举报和民事维权两条线一起用起来,别单打独斗。
因欺诈产生的撤销权,要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就消灭,这叫除斥期间,不像普通诉讼时效那样可以中断、重启,过期就彻底没了。
郑先生母亲是近期才把买房和违约金的事告诉他,媒体曝光后这才发现多写一个0,这个时间点就是关键的起算点,必须尽快发律师函、起诉或申请仲裁,把撤销权在法律期限内锁死,别拖来拖去把自己拖过期了。
另一方面,这种低价旅游团引流、异地看房、封闭宣讲、劝瞒子女的操作模式,往往牵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承揽、未取得预售或代销资质、虚假宣传等问题,完全可以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消费者协会举报其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通过行政调查施压,让对方拿出完整的合同原件、销售过程记录、推介话术材料来对账。
合同如果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合同撤了以后,开发商要退还已收的房款,老人这边如果确实短时间实际居住过产生点资金占用费或折旧,可能分担一小部分,但绝不是天价违约金,而且主要过错明显在销售方诱导欺诈的前提下,责任天平会向其倾斜。
碰到这种“惊喜买房”的坑,先别被对方发来的高额违约通知单吓破胆,把合同里的日息、倍数、小数点逐位核对一遍,再回想签的时候有没有人被故意支开、有没有人反复劝你瞒着家里,这两样抓牢了,法律留给普通人的撤销通道一直开着,别自己先关上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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