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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关乎您的权益保护
今天
让我们一起学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小板凳准备好了吗
开始上课了
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王某(女)被确诊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此后病情不断加重,目前已经完全丧失对家人的辨认能力,无法识别自身行为,生活不能自理,日常起居须由他人全程照护。张某丙系王某之子,长期与王某共同生活,实际承担照料职责。为保护被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张某丙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担任监护人。王某的其他子女均明确表示同意由张某丙担任监护人。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现已95周岁,其丈夫已去世。被申请人王某生育子女6人,分别为张某甲,次子张某乙(已病故),三子申请人张某丙与其共同生活,四子张某丁,长女张某戊,次女张某己。申请人张某丙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司法鉴定。被申请人王某的精神状态及是否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某法医精神病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申请人精神状态诊断:阿尔兹海默症【G30.900】;2.被申请人目前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申请人张某丙变更申请:宣告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担任监护人。
法院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虽因阿尔兹海默症导致认知能力下降,但其意思表达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仍有部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申请人请求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被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张某丙为被申请人的监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
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案件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申请时需注意:首先应正确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前者要求“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者为“不能完全辨认”,法院会结合病历、鉴定意见及当面接触综合判断,家属应实事求是提出申请,避免程序反复。其次,监护人依法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的顺序确定,法院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照料事实及其他近亲属意见,确保监护关系稳定。此外,当亲人因年老或疾病出现认知障碍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这既是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避免交易纠纷的必要措施,也是近亲属履行扶养义务的重要体现。
案例来源:王永亮
编 辑:梁小庆
终 审: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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