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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仪征市应急管理局现对近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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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熔炼车间东侧一处正在使用的熔炼炉(中频电炉)的冷却系统(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传感器)损坏,导致该装置失效或者无效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内容: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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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内容: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4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