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经“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售收购的废品如何预缴个税 (7月14日)

【问】
小郑是一名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其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请问小郑的上述业务该如何预缴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答】
小郑作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其“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详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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