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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旺苍县经济开发特区管理委员会用地于1992年11月10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川府函〔1992〕782号。

二、批准用途:兴建工业开发区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梁社区四组(原旺苍县百丈乡新桥村二社)。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梁社区四组(原旺苍县百丈乡新桥村二社)集体土地3.931亩(耕地1.875亩、其他农用地0.439亩、建设用地1.617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梁社区四组(原旺苍县百丈乡新桥村二社)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98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安置途径: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七、征收时间: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10月10日。

八、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

九、其他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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